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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提供反担保法律义务不能逃

  发布时间:2018-08-08 17:02:27


    近日,在洛阳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符某某支付了154599.49元执行款后,与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此前,符某某的朋友魏某某申请创业贷款,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了担保,符某某提供了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魏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替其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魏某某向该中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全面查询了符某某、魏某某的财产,发现魏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住址不明。随后,法院依法提取了符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符某某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

责任编辑: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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