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起诉期限,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对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一般也没有提及。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起诉的期限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观点认为,首先要查清双方争议的性质,如果是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在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间内都可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为前提。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期限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则法院处理该案件无须以该纠纷经过劳动仲裁为前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处理劳动者的申诉也不影响法院处理该纠纷。此时,当事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其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同意第三种观点,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