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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高新法院公开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4 15:48:18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导致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源源不断,甚至是网络犯罪高发不断的根本源头。如何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热点问题。

2022年6月24日上午,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杨某、王某等5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樊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高新法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免费领取手机为诱饵,骗取他人提供微信账号、绑定手机号、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后,进而修改密码,解除原绑定手机号,在控制对方微信账号后,将该微信号售予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王某等5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54条,罗某、樊某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98条,对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高新区检察院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被告上述行为,向高新区法院提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信息的流通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民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轻则收到垃圾短信、电话骚扰不断,重则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让人防不胜防。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同时,广大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习惯,提升针对信息诈骗及套取个人信息行为的辨别能力,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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