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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制止偷盗本正当,莫因冲动变理亏

发布时间:2022-05-25 16:50:09


东西被偷总是件让人恼火的事情,不过就算再生气,动手打人也是不对的。有时,一个冲动,受害者和违法者的身份可能就得对调了。

2021年8月底,被告人马某的三轮电动车在高新区龙鳞路京东快递店门口充电时充电线多次被盗,经马某与同事们查看监控,掌握了盗窃人的特征,决定蹲点守候盗窃人。2021年9月9日晚22时20分左右,马某等人将再次到快递店门口盗窃充电线的胡某当场抓住,马某受情绪影响用右手捶了胡某左腰部一下,随后马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胡某带回调查处理。当晚胡某因感到左腰部疼痛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21年9月10日马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供认了事情经过。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腹部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因受情绪影响用手捶打盗窃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马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供认事实,诉讼中认罪,符合自首规定,控辩双方提出自首的理由充分,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制止盗窃理应是正当行为,但在制止之后因一时冲动不恰当地对待盗窃之人,实乃不理智之举。本案中马某等抓获小偷,本应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然而他们却用违法的行为惩罚违法的人,从而触犯了刑法。小伙伴们当发现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切不可以暴制暴,应及时将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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