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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春节安全出行打预防针 高新法院集中宣判醉驾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29 10:43:02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家庭聚会、朋友往来免不了小酌两杯,喝酒是增进感情的重要方式,但是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间,有的人却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警示抛在了脑后。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近期,高新法院通过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方式累计公开审理30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当庭宣判27起。

2021年3月17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胡某与其朋友在涧西区某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四两左右至凌晨许打车回家。次日上午9时30左右该被告人驾车从展览路某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涧西区乐山路某小区,10时许该被告人在返回洛龙区途中在河洛路口因车辆逾期未检验被高新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该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胡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我院开庭审理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20年11月24日晚18时30分许至2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位于洛阳高新区河洛路徐家营社区门口的一家饭店同朋友吃饭饮酒,被告人徐某饮用白酒2两左右,当天晚上20时40分许吃饭结束,徐某驾车沿河洛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机动车道后掉头行驶至河洛路与白烨路口时,被执勤的洛阳市交警支队高新交巡大队民警查获,徐某现场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检测,后经抽血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2mg/100ml。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处罚,在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再次被查获后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以上情节均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行驶距离较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最终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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