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2年春节将至,纠治“四风”又到了关键节点。3月10日前,市纪委监委将联合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集中整治,坚持“一案五查”,通过全面剖析和深挖问题根源,以案示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近期,高新法院公布两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例。
2021年5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楚某酒后驾驶森地牌四轮电动车沿河洛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洛路辛店卫生院东33.9米处时,与正在开启车门的豫C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交通事故,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交巡大队认定,豫C小型轿车车主商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分道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楚某赔偿商某修车损失,取得商某的谅解。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森地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楚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2020年11月10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自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希望路口行驶至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海棠路口时被高新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洛阳市中心医院周山院区抽血、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