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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法庭上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罚款10000元!

发布时间:2021-09-24 11:06:06


牛某起诉称,2020年1月9日与范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范某向牛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息2%,靳某为范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3月19日,牛某将范某、王某(范某丈夫)、靳某起诉至本院。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牛某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法庭就借款本息偿还情况向牛某做询问,牛某代理人称未偿还过。庭后,被告范某、王某到庭,王某提供了其与牛某的通话录音,该录音中牛某称“靳某给我利息停了”。法庭依照该录音内容要求牛某代理人当庭拨打牛某电话核实靳某是否偿还利息的情况,牛某代理人称“核实过了,原告本人称,靳某没有偿还过利息”。询问结束前,法庭又告知牛某代理人再次核实靳某是否偿还利息的情况并报告法庭,但牛某未予告知。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判决范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牛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靳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范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靳某到庭。牛某又认可靳某向其偿还了1个月利息4000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牛某认可的事实,对该案一审中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进行了改判。

对于牛某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其进行核实,牛某在询问中又对其代理人向法庭所做的陈述予以了否认。本院认为,牛某在一审起诉时、庭审时隐瞒靳某偿还过利息的事实,在王某提交的录音中能证明靳某偿还过利息的情况下,牛某依然对此予以否认。但在二审靳某到庭的情况下,又认可了靳某偿还过利息,牛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因牛某在本院向其核实情况时,依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对于其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又予以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决定对牛某罚款10000元。

近来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部分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缺席的情况下,为了谋求不当利益,故意隐瞒或捏造案件事实,意图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把法律当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为了切实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惩!

此外,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一下事项:

一、  借款人当被诉至法院时,应积极到庭抗辩,由本人或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防止出借人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出借人不能因借款人缺席诉讼而心存侥幸,故意捏造或隐瞒案件事实,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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