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法院│府院联动,宣传先行,重拳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种突出问题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1-04-13 09:14:20
4月10日下午高新法院开展“送法进门、服务到家”法律咨询活动,本次宣传主题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高新法院全体干警在党组书记、副院长刘宏伟的带领下,携带《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宣传单》、群众征求意见表等宣传单页,分别前往创业路大张超市、高新交巡大队、三元社区、东坡村、商铺、广场等多个地点,开展“送法进门、服务到家”法律咨询活动。让群众及时有效地了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的相关内容。
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页,与群众面对面的进行讲解宣传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乱占耕地建房造成的危害及严重性,讲解国家针对乱占耕地建房岀台了哪些相关的处罚,通过现场宣传使辖区住户和过往群众对乱占耕地建房的了解有进一步的认识和知晓。
在宣传过程中,不断有村民询问各自关心的问题,工作人员都认真予以解答,做到有问必答,让群众认识到耕地保护、坚守耕地红线的重要意义。
不了解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的小伙伴不要着急
下面会用八个生动案例为您讲述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丁某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租用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7. 838亩。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农用地改作他用,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2013年3月,村民李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同村村民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其所承包耕地非法建房,后法院判决被告李乙停止侵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围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李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甲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李乙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于2017年11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李乙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审理,被告人李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乙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情:自2016年始,汪某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自村民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农用地十余亩,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独体楼房一栋,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陆续为鲁某等十二户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该十二户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资金二百余万元,汪某从中获利十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十余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情:村民黄某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居住,且该房修建于地质灾害的滑坡地带,下临省道公路,给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当地相关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许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强制执行行动采取法院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方式开展。最终,拆除工作圆满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
案情:刘某经人介绍,以1000 万元的价格受让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蔬菜大棚37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合作社签订转让意向书,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刘某司机。在此期间,刘某未经合法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先后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刘某共建设“大棚房” 260余套(内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经鉴定,共占用耕地 28. 7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22. 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市公安局在对刘某司机调查期间,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刘某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检察院追诉,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情:村民陈某某获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批准使用的地块,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经现场勘查,共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 2平方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将房屋主体建成。其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陈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后陈某某自行拆除所建房屋。
案情:李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兼任“两违”综合治理专项领导小组成员期间,擅自组织村民代表召开大会,成立村建理事会,非法占用土地9. 61亩进行违法建房,并派人在违建中进行管理。后李某将该违法建房工程指定给吴某承建,放松对该违建的巡查、劝阻、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职责,且伪造借据以集资楼购房款的形式收受吴某贿赂40万元。至案发,该项目已建成2幢各18层框架楼房、1幢连体18层框架楼房、4处配套房、2处花圃及2处空地(水泥硬化),总固化面积9亩。涉及基本农田6. 486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上述违建房建成后,以商品房进行售卖。最终,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案情:村民杨某等8人商议,共同集资在杨某父亲承包土地上合伙建房,随后向该村村委会、镇、区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违规签署意见,镇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张某在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也为杨某等8人签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见,区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杨某等8人下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8户批准占地面积1440平方米。其后,镇镇城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越权审批,为杨某等8户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杨某等8人新建别墅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现场实地勘查,杨某等8户新建别墅围墙内占地面积5587平方米,4幢别墅共占地面积95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79平方米,违规多占土地4147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后,区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镇相关管理部门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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