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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被格式条款遮望眼

  发布时间:2010-03-01 08:52:29


 先讲一个本报记者的亲身经历:两年前,记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套新闻传播学教材,一周后货到付款。然而,记者随后翻阅发现,其中一本虽名字不错,但书的内容却是另外一个作者所著。那次,记者吃了哑巴亏。

  在涧西区一酒店打工的马稼轩也遇到了类似的事。不过,他没有保持沉默,而是以理据争。

  (一)酒店伙计:向“霸王条款”挑战

   2008年1月4日,马稼轩从123网站获悉深圳市宝安区的张婀娜销售索尼爱立信A850手机,原价1717元,实售1517元。当日,马稼轩按照123网站提供的帐户,汇给张婀娜定金50元。张婀娜收到定金后,委托一家快运公司洛阳分公司(简称洛阳快运公司)交付手机。4天后,洛阳快运公司送货员牛雨将这部手机送至马稼轩,马稼轩及时将手机余款1467元以现金方式付给牛雨。

  马稼轩在使用中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于当月14日,又通过洛阳快运公司将这部索尼爱立信A850手机快运给了张婀娜。

  “手机主机没了!”张瑞娜4天后收到了马稼轩寄去的邮件。但她打开邮包时发现,里面只有一节电池和一个手机后盖。

  第二天,马稼轩找到送货员牛雨问究竟。牛雨坚称:售货方张婀娜已签收,有问题去找收货人。随后的几天里,马稼轩不止一次地找到快运公司有关负责人协商赔偿一事,但遭到拒绝。

  2008年3月6日,马稼轩无奈之下将洛阳快运公司告上法庭。马稼轩后来回忆说,拿回自己1536元的手机费用只是打这场官司的目的之一,最主要的想法是“向‘霸王条款’挑战”!

  (二)快递公司:有言在先,与我无关

  其实,不是洛阳快递公司“蛮不讲理”,而是他们“有言在先”。且看他们的答辩状——

  快运单背面的《快运条款》合法有效。虽然《快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只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条款才无效。快运条款并没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所以,快运条款“当然有效”。原告在签字确认时,对于快运条款约定的内容是明知的。

  洛阳快递公司已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合同。马稼轩于2008年1月14日将自行包装好的货物交给送货员牛雨。当月18日,收货人张婀娜收到该货物,并由王树平代为签收确认,在签收当场并未提出货物短少。《快运条款》第14条规定,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的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因此,王树平签收当场未提出异议后,洛阳快运公司就不应再承担有关该货物的任何赔偿。

  此货物由马稼轩自行包装,送货员牛雨接受货物时并没有开箱验货,货物交接收货人时,原包装完好,收获人并没有提出异议。依据其《快运条款》第13条D条款,委托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快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快运条款》第18条规定,货物发生损坏丢失,若委托人未委托承运人办理投保或保险公司拒赔的,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最高不超过20元/kg,如果货物的实际损失小于20元/kg赔偿费用,则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2008年1月4日张婀娜委托深圳一家快运公司快递货物至马稼轩,2008年1月8日马稼轩收到货物,并已确认签收,该快递服务合同就算执行完毕了。马稼轩委托洛阳快运公司的合同是另外一个合同。前后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三)高新法院:快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快运的手机,由被告以快运方式运往深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快运详情单货物品名注明为代表手机的J,收货人为深圳宝安区的张婀娜,而被告的快运详情单收货人签名却是王树平。被告没有直接就货物交由深圳收货人张婀娜签收,造成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高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手机费用1536元。

  洛阳快运公司虽然辩称马稼轩自行包装货物后快运,收货人张婀娜已收到货物,原包装完好,快运合同已履行完毕,快运条款未违背合同法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其没有直接就货物交由深圳收货人张婀娜签收,又提供不出深圳收货人张婀娜委托王树平代为签收的证据。所以,一审判决后,洛阳快运公司放弃上诉。

  (四)主审法官:莫被格式条款遮望眼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免责条款”能否真的免责?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不当然无效。但是,本案的中的格式条款肯定是无效的。”本案主审法官刘小平说,根据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情形的,该条款无效。而原告马稼轩的财产损失正是由于被告洛阳快运公司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故此,被告所称《快运条款》的免责条款无效,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小平说,一方面,格式条款的使用能简化缔约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多以垄断为基础,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

  “面对‘霸王条款’就没有办法了么?不是的。”刘小平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生损失后,不要迷信对方单方面制定的“免责条款”,要看其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要轻易签字。”刘小平说,从原则上讲,快递公司是一定要找收件人本人签收,若本人不在而委托他人代为签收,快运公司应该与签收人联系后再进行。

  记者从有关方面也了解到,败诉后,洛阳快运公司立即调整了投递规范——凡有人代签货物,送货员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签字人与货主的关系。“这是马稼轩向‘霸王条款’挑战的结果。”刘小平说。(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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