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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帅气的律师调解员来袭 (一)

  发布时间:2020-11-25 1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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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法院诉调中心,汇聚了这样一群律师调解员,他们胸怀新时代的法治理想,在百忙之中甘愿放弃经济利益,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悉心为群众答疑解惑、预估诉讼风险、疏导心理理性应对、提供解决纠纷的方案,无私无畏、默默奉献,和法官队伍共同描绘出一道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靓丽风景。

这些娓娓道来的案例,讲述着他们投身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点滴感想、理性思考、专业分析以及技巧运用。让我们一起看看他们都经历了那些故事。

让我们看看每名律师调解的精彩案例

01

一起跨省的电话调解案

2020年10月初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派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曹先生是河北人,2019年与被告洛阳的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签订针织机购销合同,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对原告使用购买机械所生产针织产品进行回收。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回设备被告返还设备款3万元余元。

在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后,对这起纠纷调解的可能性和调解的方法有了初步判断,案件争议不大,不适宜当面调解。经过两周内多次与被告企业负责人进行电话沟通,依法依理分析利弊、预估后果,被告意识到调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并提出了初步方案。结合案件情况以及被告的心理预期,我们与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师进行电话联系,提出两套方案供原告方选择,后原告对我们给出的合理建议和对纠纷化解的热情十分认同,最终同意降低追索款项金额,而且还同意分期履行。

为节省双方的时间和成本,力争一次性解决问题,我们提前拟定协议,在双方见面前分别发送给双方进行确认。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到法院调解室后,便当场签署协议书并履行协议首期款项,原告方为表达最大诚意当场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这次调解中,所里三名律师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电话联系不下十五次,时间跨度三周多,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最终获双方当事人认可,及时解决诉争案件、化解双方矛盾,也取得了比较好的调解效果。

                         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

■   

调解工作心得:

角色突然由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代理人转换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深深的感受到其中的责任。当面对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相互争执,我学会了耐心倾听,学会了对争议核心问题的总结,学会了对双方当事人的劝解。尤其是面对至亲之间的诉争,能够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的作双方工作,争取诉争案件能够达成和解。律师调解员的日常工作虽并不显眼,但在每起案件背后都包含着执业共同体的一份责任,我将尽最大努力处理好每一起诉前调解案件。

律师调解员: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王鹏

02

抓住时机,积极协调,化解纠纷

2020年5月,我作为特邀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被告都是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被告于某骑自行车与原告叶某相撞,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也都是同村,案件虽小,但对双方的影响都比较大。

我接手案件后,经过阅读卷宗,发现原告存在骨折的情况,就先联系原告之父叶某某,叶某某称他已经咨询过专业人员,孩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确定原告不申请伤残鉴定后,我通知双方到法院参加调解。

调解当天,被告于某的父亲于某某先到。我对他说:“我已经联系原告方,他目前咨询的结果是孩子不构成伤残。我建议你抓住机会,赶紧调解,即便是现在适当多出一部分钱,也要把事情了结。”于某某对我的意见也十分赞同,也表示愿意调解。随后,原告叶某之父叶某某到场。经过审查叶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我发现,部分医疗费和外购药物没有发票,也没有提供完整的护理费证据,金额有7000多元。此外,双方认可于某某此前垫付医疗费1000元,叶某的学平险理赔了8000多元。对于没有足够证据的这部分费用,经过我从中协调,也考虑到叶某已经受伤的实际情况,于某某也予以认可。

在调解过程中,叶某某反复强调,叶某的学平险还能再理赔一部分。也反复询问,调解之后是否影响保险理赔。我对他说:“能否理赔需要看保险公司的要求,需要你自己判断,我没法给你意见。咱们现在是调解,调解自愿,被告也做了不少让步,即便是不考虑学平险的理赔,你也不吃亏。是否接受调解,你自己确定”。

最后,叶某某、于某某代表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在扣除学平险理赔部分按比例划分并减去此前垫付的医疗费后,于某再向叶某支付7000元。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当场履行,原告撤诉。

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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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心得:

律师代理案件需尽心,主持调解同样须尽责,二者有所不同。律师调解需以饱满的热情,兼顾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在诉争双方的争议中寻求问题的切入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调解成功是律师调解员的价值体现,尤其是能获得原、被告双方的一致认可,其乐无穷。

 律师调解员: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贾高峰

03

亲情感化 赢得家庭和睦

父亲周某某、母亲李某某已经去世,留下遗产洛阳市华夏路XX栋XX号房产,父母未留下书面遗嘱,但原告周某提出父母在时,说过该房产归我所有,其余四人表示怀疑,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一纸诉状将其余四个兄弟姐妹告至法院。

接到这个案件后,我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联系,了解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并与原被告约定时间见面调解。在面谈时,我首先以情说理,释法引导,以亲情感化各方当事人,让他们明白不能让父母留下的财富成为伤害兄弟姐妹亲情的凶手,为调解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我的悉心劝说下,被告方最终一致同意该项房产由原告周某继承。

此案成功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继承权利,又维护了亲情和家庭和睦这一更高利益,更彰显了法院情理和法理相统一。

弘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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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心得: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法律的意义在于解决纠纷,身为一名调解员,我深深的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意义。民事调解作为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中,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调解工作室中的一员,我会坚守职责,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并在其中不断完善自己,努力为社会和谐添砖加瓦。

律师调解员:弘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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