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时机,积极协调,化解纠纷
2020年5月,我作为特邀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原、被告都是10岁左右的未成年人。被告于某骑自行车与原告叶某相撞,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也都是同村,案件虽小,但对双方的影响都比较大。
我接手案件后,经过阅读卷宗,发现原告存在骨折的情况,就先联系原告之父叶某某,叶某某称他已经咨询过专业人员,孩子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确定原告不申请伤残鉴定后,我通知双方到法院参加调解。
调解当天,被告于某的父亲于某某先到。我对他说:“我已经联系原告方,他目前咨询的结果是孩子不构成伤残。我建议你抓住机会,赶紧调解,即便是现在适当多出一部分钱,也要把事情了结。”于某某对我的意见也十分赞同,也表示愿意调解。随后,原告叶某之父叶某某到场。经过审查叶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我发现,部分医疗费和外购药物没有发票,也没有提供完整的护理费证据,金额有7000多元。此外,双方认可于某某此前垫付医疗费1000元,叶某的学平险理赔了8000多元。对于没有足够证据的这部分费用,经过我从中协调,也考虑到叶某已经受伤的实际情况,于某某也予以认可。
在调解过程中,叶某某反复强调,叶某的学平险还能再理赔一部分。也反复询问,调解之后是否影响保险理赔。我对他说:“能否理赔需要看保险公司的要求,需要你自己判断,我没法给你意见。咱们现在是调解,调解自愿,被告也做了不少让步,即便是不考虑学平险的理赔,你也不吃亏。是否接受调解,你自己确定”。
最后,叶某某、于某某代表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在扣除学平险理赔部分按比例划分并减去此前垫付的医疗费后,于某再向叶某支付7000元。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当场履行,原告撤诉。
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