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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阻且长,善意执行显温情;行而不辍,因案施策促发展

  发布时间:2020-11-13 15:28:04


随着双方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跨越3000多公里、历时3年,涉及近2000万元执行款的案件终于圆满执结。

案情回顾

时间回溯到2014年9月,洛阳XX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洛阳特种装备公司)与新疆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能源科技公司)签订四份《产品销售合同》,2015年5月双方又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出卖人洛阳特种装备公司如约交付产品,怎料买受人新疆能源科技公司却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2017年洛阳特种装备公司就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范围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洛阳高新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新疆能源科技公司归还1678.93万元合同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因新疆能源科技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洛阳特种装备公司于2018年7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01

查无财产,陷入执行困境

我院执行立案后,迅速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随后,我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新疆能源科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最终只能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02

峰回路转,发现财产线索

2019年年初,申请执行人洛阳特种装备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的原股东新疆XX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投资管理公司),继受股东泰昌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泰昌公司),继受股东的原股东龙某某、开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封集团公司)及继受股东河南XX气体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气体装备公司)、周某某在公司注册、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过程中存在抽逃注册资本、尚未缴纳注册资本金等行为,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我院执行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迅速查询了被申请人新疆投资管理公司、泰昌公司、开封集团公司、河南气体装备公司、龙某某、周某某名下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能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新疆投资管理公司、泰昌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进行了冻结。由于涉及到的被申请人人数多、案涉金额大,因此本院组成合议庭于两次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于2019年9月27日制作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追加新疆投资管理公司、泰昌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新疆投资管理公司在1950万元范围内、泰昌公司在48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洛阳特种装备公司履行该执行案件执行依据所确定的金钱义务。

随后,被执行人新疆投资管理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经过审理,充分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新疆投资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新疆投资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院作出的追加新疆投资管理公司、泰昌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因案施策,助力企业发展

2020年9月,我院执行局对洛阳特种装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新疆能源科技公司、新疆投资管理公司、泰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承办法官立即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查控,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扣划到执行款600余万元。

由于案涉执行款金额巨大,且被执行人仍在正常经营,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辖区内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在2020年10月22日,高新法院执行局局长同承办法官一同到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个天然气总站。但如果贸然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拍卖相关的设备,虽然能够保障案件了结,但会对被执行人公司和员工带来影响,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甚至影响到区域营商环境。这个天然气总站运营情况良好,执行法官决定因案施策争取以和解方式执行该案,执行人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被执行人的积极配合下,承办法官“活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加气站,并对企业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善意执行使被执行人企业正常运转具有良好的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畏距离遥远、不惧疫情严重,秉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因案施策、全力协调各方当事人,争取以和解方式执行该案,不仅保护了辖区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确保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执行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交,或者法院通过调查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将面临权利不能兑现的风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起诉前或诉讼中进行了财产保全则可能大大提高其执行到位的金额。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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