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阳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一起由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指控五名被告人,实施十余起犯罪事实,触犯四项罪名的团伙犯罪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等五被告人于2006年3月至2009年7月期间先后到涧西区某生活超市、高新区某社区建设工地进行敲诈十余次;张某某伙同他人于2006年3月12日晚在涧西区某酒吧与他人发生争执殴打,致人轻伤、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11月13日晚在汝阳县某火锅城吃饭时,用刀子将他人刺为重伤;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于2000年10月11日晚到西工区某洗浴城殴打服务人员,砸毁设施。
此案属团伙犯罪,审理难度大,五被告人羁押于四个不同的县区,具有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的“三多”特点,即涉案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涉及罪名多。自受理立案到开庭审理,仅用了18天,反应迅速,安排合理,用一天时间完成全部法庭审理,有力打击了团伙犯罪,有效维护了辖区经济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