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阳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一岁龄童状告生父不尽抚养义务的案件,不负责任的未婚爸爸被判支付抚养费5万余元。
孙某是高新区孙旗屯乡人,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姚某,不久后两人同居,并于2008年7月21日生下男孩姚某某。期间因为孙某的父母不同意两人的婚事,两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9年孙某、姚某两人达成抚养协议,由孙某每月出350-400元直至姚某某18周岁。但协议签订后,孙某并未按约定支付应给的抚养费。无奈之下,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姚某替儿子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姚某未婚同居生育非婚生子姚某某,该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样的权利,被告孙某应当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从原告的生活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方面考虑,判决孙某每月支付原告姚某某抚养费280元至18周岁,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用共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