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晚,家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某村的原告潘某与同村的同学被告崔某等人在酒场发生矛盾,原告被打伤。原告潘某诉求我院,要求被告崔等人赔偿原告医疗费等4470.6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09年10月10日,本院从同学情、同乡情、家庭关系等多方面反复做工作,耐心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2009年10月11日支付医疗费等3250元。当庭,原告与被告握手言和。第二天,原告给法院打来电话,赔偿款已收到,向法院表示感谢。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成功的调解,消除了不安定因素,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