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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是否构成逃逸?

  发布时间:2009-10-14 09:38:10


[ 案情 ]

    2007年7月22日20时30分,被告人杨勇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孔某、葛某沿周山北坡下山,遇被害人杨某酒后驾微型客车载杨英、李艺上山。由于被告人杨勇违法左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英、李艺轻伤,微型客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勇没有立即报警和打120抢救伤员,而是打电话叫来朋友魏某来顶替自己,随后在事故处理大队门外等候。次日晨,在公安机关追查中,杨勇供述了肇事和叫人顶替过程。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杨勇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 分歧 ]

    本案在审理中就是否认定被告人杨勇肇事后逃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勇的行为不构成逃逸。理由是:杨勇虽然叫人来顶替自己,但他并未离开现场,直至在事故处理大队调查了解情况时也是守在门口,没有逃跑或藏匿。当公安机关找到他询问时,他立即就交待了自己肇事和叫人顶替的过程。其行为不符合逃逸的基本要件,因此,不应当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勇的行为构成了肇事后逃逸,因为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不应仅以其是否离开现场来断定。杨勇叫人来顶替自己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也妨碍了侦查,其故意十分明显,应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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