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5-12-01 17:07:52


    《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刑法应否规定危险驾驶罪观点总总,且不论此。目前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确定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本罪名需考虑以下问题。

    1、追逐驾驶行为的理解和情节恶劣的认定。(1)从法条看,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字面含义上说,“追逐竞驶”不同于“高速行驶”,追逐竞驶应该是行为人驾驶车辆相互追赶,互相竞速,当事人存在赶、超、比等心理特征。“追逐竞驶”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情节恶劣,一般可参照时速的标准。因此,法律应明确具体的时速标准、界定方式,不能缺乏操作性。(2)“情节恶劣”难以界定。由于对于追逐竞驶行为来说,情节恶劣是定罪条件之一,而刑法对哪些情形构成情节恶劣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审判过程中无严格的统一标准,不利于同类案件同样处理,有损司法公正。

    2、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认定为醉酒驾车。因而醉驾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较明确的标准。但在该情形下是否存在共犯?例如:甲某明知乙某开车赴宴仍主动劝其喝酒,且教唆或放任乙某开车离开,那么甲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根据刑法共同犯罪原理,甲某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

    3、刑法体例将危险驾驶罪列为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法条字面来看,容易将危险驾驶罪误解为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情形,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对本罪的模糊认识。(1)对犯罪客体侵害的程度是实际侵害还是具体的危险状态,也就是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需以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为要件。刑法规定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中的行为均是危险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的危险方法也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破坏性相当的一些具体的犯罪方法,应该说,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能够导致相当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所造成的具体而实际的危险状态,因此,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罪是生活中为人们熟知的过失犯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也就是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的行为足以使公共安全或秩序处于危险状态即可,并不须要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的有性侵害后果,因此,本罪主观方面应当不是过失而是故意。(3)上述比较之处均系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方面,而目前的刑法体例导致作为新罪名的危险驾驶罪在认识上可能依附于交通肇事罪,造成其独立性可能有所削减。

    4、附加刑罚金的标准。危险驾驶罪位于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当中,本章20余条规定有40余个罪名,其中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对自然人个人犯罪涉及附加财产性的有3个罪名,其余2个罪名为资助恐怖活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可以发现,这两个罪名设立财产性有其内在的必要性,并且虽未规定具体的罚金标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轻重程度予以确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处以2千元罚款,而危险驾驶罪确定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亦作了修订,对醉驾行为未再规定罚款,可见,本罪中确定的罚金替代了行政处罚中罚款的功能,但在罚金数额标准上却未能予以明确。

    5、从目前我院处理的危险驾驶罪考查,发案线索一般是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发现。由此可以推测,生活中必然有大量危险驾驶行为未被发现和处罚的现象存在,从而导致刑法法律条文的虚置。

    6、诉讼程序方面,由于危险驾驶罪主刑刑罚为拘役,不符合直接逮捕的刑罚条件,因此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鉴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目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状况而言,建议司法解释能进一步明确以下方面,以增加司法过程的可操作性,尽可能达到刑法适用的统一和平等,保证司法公正。1、危险驾驶罪具体的行为情形;2、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罪名竞合时的区分标准;3、“追逐竞驶”的概念和追溯标准;4、罚金的标准。

责任编辑:LMM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