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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提升法院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5-12-01 16:48:00


    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我国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传播技术的大发展和广泛应用,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多元便捷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人人是“记者”,导致信息来源、发布渠道各异,信息的权威性、客观性、真实性、目的性也难知底细,对正常司法活动的正、负面影响有时难免良莠相间。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构建良性互动的司法与传媒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新挑战、新考验。

    一、媒体基本情况及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我国媒体基本情况。我国传统媒体有1900多种报纸,9000多种杂志,940多家广播电台,314家电视台。新兴媒体130万个互联网站,网民超过4.85亿,微博用户1.95亿。

    (二)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良性作用方面,媒体对监督法院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媒体监督相比法律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更具有广泛传播性,现实生活中媒体记者被誉为“无冕之王”,媒体报道对人民群众期盼司法透明,阳光审判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法院推行司法公开制度,避免司法腐败有着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也大量存在,媒体为了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往往抓住案件的一点,从道德层面对法律进行评判,从而造成了对大众错误的引导。特别是当今我国网络媒体发达,新兴的网络媒体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微博”为例,我国的微博普及率已达到世界前列,每个微博的背后,都是一名网民,他们“人人是记者,人人是电台电视台”,一条消息可以是“核裂变式”的传播。所传播消息的真实性往往无法及时证实,从而能在极短时间内带来社会上的“舆论海啸”。加之某些媒体以他们的评价标准,凌驾于法律评判标准之上,利用便利的宣传机器对案件形成“舆论审判”,影响法院公正审判,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与媒体冲突的原因。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其追求的终极目标都应是公平、公正、公开。但是媒体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常常冲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小众”角度评判“大众”标准。媒体评判通常是从“小众”,从道德角度来分析,而司法活动要严格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规定来裁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的“大众”利益,执法者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不能划等号,这就难免会出现司法机关对合理不合法行为的裁决被媒体非难。二是对案件认识的偏差。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和人大任命获得从业资格,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而新闻从业人员则在此方面大多有着较大的缺陷。正是这些差异导致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司法机关为避免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采取不配合的“保护措施”,导致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处于矛盾的现状。三是工作性质和视角不同。新闻记者描述案情时往往是注重情节可读性,抓住一点扩大渲染,迫求轰动效应。法律事实则是用规范的证据来源和经过严格逻辑推敲的证据链条方能认定,这就出现了“情与法”的冲突。

    二、法院如何与各种媒体互动

    法院面对众多传统与网络媒体,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我们身处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群体想躲避是不现实的,必须积极应对,应对的基本态度就是要把它看成是挑战加机遇。 机遇,就是要把媒体、网络监督作为提升法院公信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挑战,就是要参与其中并积极应对才能取得以正视听之效果,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一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媒体,高度关注,实时监视,不放过网络媒体的任何报道,既包括积极正面的,更包括负面消极的,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媒体宣传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消除“惧怕”媒体监督的认识误区,以包容的心态借力媒体宣传法院工作,畅通民意沟通,改善司法环境;二是及时回应,服务媒体,安排专人接待、引导,保障媒体自由旁听,允许拍摄部分文书复印件等资料。对媒体关注的案情进展、法律疑问积极予以解答,为媒体客观、及时、准确地报道法院工作提供条件,坚决杜绝负面报道无限制发酵,;三是以多元的沟通联络媒体。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把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利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予以公开,“以正视听”。组织人员深入挖掘新闻线索,依据不同媒体的风格、定向投稿。对於新制度、新举措、突发事件等素材,定期约见主流媒体记者和网民中的“意见领袖”,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自身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四是规范媒体对个案的采访报道。对於正在审理的案件,引导审判人员严肃对待媒体采访,客观地介绍审理经过,不得泄露审判机密或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涉及当事人隐私等不宜接受采访的案件,由法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避免媒体恶意炒作干扰司法审判。同时建议,对那些居心不良、唯恐天下不乱之徒的恶意炒作,一定要硬起手腕坚决打击。

    三、练好内功是实现与媒体良性互动的根本

   “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努力提升法院公信力、提高凝聚力、提高战斗力,为法院工作注入“正能量”,才能真正实现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一)提升公信力是改善法院形象的关键

    虽然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从理念到行为的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法院公信力每况愈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不仅从接连不断的负面报道可以略见一斑,而且从法院干警自我感受方面看体会会更加深刻。法院公信力低下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是公众不相信法律、法院和法官。虽然大部分法官还是能够坚持秉公司法,依法办案,但还是经常引发一些合理怀疑,继而给法官和法院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二是法院的确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办案的现象,虽然是非主流,但确实造成“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负面社会效果;三是法院和法律缺乏权威,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这是目前大环境使然。要提升法院公信力,我们认为首先要在思想上不等不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只有人人从我做起,才能普遍树立提升公信力意识;只有人人从现在做起,才有可能早一些实现法院公信力的提升。第二是树立法律、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基本理念,不左不右。第三是坚决抵制与提升法院公信力相悖的意识,坚决打击破坏法院公信力的行为。

    (二)提高凝聚力是改变法院面貌的着力点

    一个人的凝聚力主要靠的是其自身的品德修养、智慧能力以及为人处世的方式,推而广之,一个单位乃至一个系统是否具有强大的凝聚力,主要决定于该单位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是否强大。“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讲的就是这方面的意思。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毫无疑问,该单位肯定就具有强大的战斗力。据此,提高凝聚力是改变我市法院系统面貌的着力点。市中院领导给我们做出了榜样,不管是从工作作风还是文风等方面,都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与中央的“八项规定”不仅不谋而合,而且还有一个提前量,这种更加朴实务实的工作作风,是我市法院系统目前提高凝聚力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相信洛阳法院系统的内在素质和对外形象也一定会越来越好。

    (三)提高战斗力是实现既定目的的保障

    对一个单位而言,凝聚力是战斗力的基础,战斗力是凝聚力的集中表现。作为政法机关,战斗力无疑是事业成败的基本保障。战斗力的强弱,主要是靠单位或集体成员的具体执行力来体现。针对法官的战斗力不够强的问题,如何解决?我们认为,首先要用积极向上的思想武装干警,摒弃干巴死板、空洞无味的传统教育模式,让健康绿色、富有朝气的正能量统帅干警大脑,去占领取代那些庸俗低级的意识形态;其二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营造争先创优氛围,为“一考双争”和既定奋斗目标的实现创造有利环境;其三是将保护干警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彻底扭转干警“出力流汗又伤心”的现象发生;其四是制定科学规范的用人制度,真正为那些“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让那些善于投机取巧、阳奉阴违的人无任何活动市场。

责任编辑: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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