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该程序称为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开庭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刑事速裁程序本身并非刑事诉讼法及法律解释所规定的独立的程序,其本质仍是简易程序,是我们国家根据实践需要,能动地适用现行法律,积极探索与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更简的简易程序。同时可以看出,刑事速裁程序虽简但其精神不简单,并非要减少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是一种适用方式上的精炼。为充分发挥刑事速裁程序的功效,笔者仅就适用该程序时所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做一思考:
首先是控辩双方对于指控的基本案件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无争议,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地认同。同时要注意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亦不具有影响的细节问题,即使控辩双方有一定的差异,亦不应受情绪影响抓住不放。
其次是仍要保障被告人可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当然在程序中亦可以相应改变方式,例如在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时,征求辩护人意见,如其对适用速裁程序无意见的,可当场听取其辩护意见或由辩护人在开庭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而不必再参与开庭审理。
再次是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一定要反映出速裁程序的效果,不能适用了速裁程序却在量刑上与普通程序没有区分。
从次是针对速裁案件的特点,拟定有相对固定格式的庭审笔录、裁判文书格式,允许对裁判文书进行浓缩和精炼,尽可能实现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
最后是与庭审直播的衔接。庭审直播有利于公开,笔者所在地区要求庭审直播时间不低于20分钟,很显然不仅与速裁程序不匹配,甚至也无法正常适用简易程序。毕竟每个案件不同,庭审时间亦有差别,因此只要是客观地进行庭审直播,建议不再限制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突出体现了尊重法治的精神,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精神。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推行速裁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但速裁程序的推行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因此,必须加强对程序运作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使速裁程序的运行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