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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事故应如何划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01 14:53:31


    有这样一个案件,在市县间的快速通道上,孙某驾驶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载着其妻子郭某正常行驶,由于天黑视线不好,孙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被其后行驶的一辆白色轿车撞上,孙某夫妇被撞起到空中,孙某被直接撞飞越过绿化隔离带落在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前脸上后落地,被大客车卷入车轮碾压致死,郭某落地后受重伤,白色轿车逃逸。经鉴定,孙某死亡原因系头部被碾压所致。

    关于该案件如何认定事故及划分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作为两起交通事故处理,第1起事故是白色轿车与孙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行驶中相撞后逃逸,白色轿车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第2起事故是大客车与孙某相撞后,孙某被客车车轮碾压致死,大客车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作为一起事故处理,因孙某被白色轿车撞起后又被大客车撞上,这种情形在时空上有连贯性,应作为一起交通事故处理,并进而划分事故原因和责任,即逃逸白色轿车和大客车对孙某死亡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白色轿车对郭某重伤负全部责任。

    上述两种意见均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该案件应作为两起交通事故处理,第1起事故是白色轿车与孙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行驶中相撞后逃逸,白色轿车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第2起事故是大客车与“飞”来的孙某相撞后,孙某被客车车轮碾压致死,该事件符合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情形,双方均无过错,不应认定事故责任。理由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轿车撞上孙某的三轮车这一行为和大客车上“飞”来的孙某这一行为中,当事人之间均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从法律上理应作为两个行为对待;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大客车系正常行驶,孙某被白色轿车撞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大客车继而孙某被卷入车轮这一情形,对于大客车来说由于恰巧在时空上处于“吻合”,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孙某肢体的接触,亦不能预见对向车道“飞”来一个人,完全符合意外事件的特征。因此大客车没有过错,不应负事故责任;再次,孙某系正常行驶中被撞飞至对向车道,此时其无法实施也决定不了自己行为的自由性,其主观上亦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应负事故责任;最后,本案中白色轿车撞上孙某正常驾驶的三轮车,随后孙某在被撞飞的瞬间已被动丧失行为自控能力,并且使其进入高度危险状态,并发生了孙某死亡和郭某重伤的危害后果。虽然孙某系被大客车碾压致死,但在本案中轿车司机的行为是根本原因,大客车的出现是偶然因素,轿车司机与孙某死亡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立。因此逃逸的白色轿车司机应对孙某的死亡和郭某的重伤这一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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