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作为一种非正常的营销行为,在发展会员的过程中常常伴随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近日,洛阳高新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非法拘禁案,四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董某某、舒某某、仇某、余某某先后在洛阳高新区三山村南纬一街11号楼一传销点参与传销。2014年10月1日23时30分左右,被害人付某被骗至该传销点,付某得知是传销要离开时,被被告人以阻拦、看管、言语威胁、扣留手机、限制人身自由不允许离开等手段非法拘禁,期间付某曾被董某某摔倒在地。10月3日6时许,付某跳楼逃离时摔伤致双下肢多发骨折。经洛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付某左下肢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当日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巡逻民警接110报警指令后赶赴现场将各被告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舒某某、仇某、余某某为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他人,并导致被害人逃离时摔伤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舒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仇某具有前科情况,量刑时予以考虑;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具有悔改表现,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