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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不足和完善

  发布时间:2015-11-04 16:57:17


    近年来,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洛阳高新法院狠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订了一系列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开展定期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发现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目前还存在评查人员不足,审判经验相对缺乏,评查的视野受限,评查的质量较难保证。如有些评查员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执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各类笔录的规定相对熟悉,但是是对速裁案件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至于不能找准问题。案件评查员都是以经验去评定案件,有些评查人员的评查意见定性不准、经不起推敲。

    2、案件评查人员的学习培训时间相对较少,专业法律知识难以满足高质量的评查要求,难免对评查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带来影响。

    3、案件评查不到位,评查工作不精不透。案件评查内容本身较为丰富,涉及文书送达、笔录制作、开庭公告、当事人身份资料及授权委托材料是否齐全、文书的说理是否透彻、案卷装订、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实体裁判是否公正等方面;评查范围也很广范,涵盖立、审、执全方位,涉及案件立审执程序性的、实体性的、以及诉讼费、执行费交、退、案卷装订等诸多方面。尽管评查涉及的面较多,但实务操作中,一般程序性的问题、案件瑕疵等较易发现,但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则对评查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实践操作中,案件评查存在重程序轻实体,有些评查工作仅停留于发现案件的瑕疵,对案件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受限于评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有些由于案多人少矛盾存在,也存在评查人员为完成评查案件数量而忽略评查质量。另外,被评查员对评查工作的观点也严重制约了案评工作的积极性。被评查人员片面认为评查只是对案件的纠错和处罚,对评查人员有抵触情绪,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关系紧张,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认真评查,评查工作做得较浅,只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评查,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有时候也存在出于同事情面考虑而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忽略放过。

    针对以上问题,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以下对策:

    1、配足配强评查员队伍。首先应保证一定的数量,目前大部分兄弟法院评查人员只有1到2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案件数量猛增,公众对案件质量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法院自我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必须保证评查人员的数量,不能让评查员因为案多人少的压力而简单评查,让评查工作只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评查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为评查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建立质评沟通反馈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促其及时改整,对评查中发现的通病,写出通报,提出建议,统一做法, 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同时培养全体法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法官正确办案。对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也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倡导好的审判方式、方法,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3、加强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提高评查效果。要发挥好案件评查的导向功能,预防和纠错功能。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促进案件评查预防功能和审判监督事后纠错功能,实现审判质量有效提升;对案件评查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点评,提出成绩和不足,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屡次发现的同类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典型差错,要进行讲评,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制订相关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质评报告的利用,发挥监督、导向功能,加强评查效果。

责任编辑: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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