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诉求我院,要求确认原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不应支付被告薄某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工资;确认原告不应恢复被告原岗位工资;确认原告不应补发被告两个月960元岗位工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原告薄某又诉求我院,要求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8166元。薄某到我院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法庭调解,表示官司要打到底。
洛阳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调解工作,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耐心调解。经反复做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原告薄某对要求被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8166元的劳动争议案件撤回了起诉。
这两起互为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成功的调解,消除了不安定因素,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