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申请执行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经洛阳中院指定由洛阳高新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其已经在立案前不仅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而且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几十万元。申请执行人则完全否定被执行人的这一说法,称其目的是为了拖延执行。鉴于此种情况,执行法官深入细致的展开调查工作,通过仔细查阅原执行法院的卷宗,并分别详细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同时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晰了案情后,承办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对其主张可申请对原判决再审,但被执行人却迟迟以各种理由不申请再审。针对此种情况,合议庭经过合议,果断作出决定,准备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就在双方当事人挑选完评估机构后,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最终,当事人双方在我院的引导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