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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管理与质效

  发布时间:2014-10-14 14:10:20


    审判管理,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许多基层法院因人员、职能划分等等原因,审判管理办公室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现行审判管理没有形成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的审判管理系统。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会提高审判工作质率,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现行审判管理机构职能缺少对审判统一、有效的管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很难达到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审判管理机构职能缺位。基层法院审管办,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主导职能,管理职能分割、权责不明、不成体系,导致管理质效低下。如基层法院考核大多在政治处、也有在办公室,控制案件质效的评查部门在审监庭等等。审管办基本上成了审判数据统计中心。二是现有审判管理流程对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审判质效软件系统没有形成完善的流程监控,缺乏限制进入节点监控,导致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三是基层法院审管办缺乏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分析评估体系及资深分析评估人员。四是缺乏审判质效考核管理职能,对审判数据结果无法实际运用,导致实质性的质量监督缺位。

    二、关于审判管理的建议:

    (一)整合强化审判管理职能

    就审判工作整体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应定位于审判流程的监控者、审判质量的管理者、审判绩效的考核者、审判决策的咨询者、审判事物的服务者、审判指导的实施者。为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机构职责,避免出现职权交叉、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情况,应将审判质效考核、监督、奖惩等统一纳入审管办。审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整个审判工作的全局需要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利用各种管理手段和资源,形成整体的、统一的管理体系,克服审判管理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环节过多、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充分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使审判管理机构真正成为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质效管理中心。

    (二)强化案件流程限制进入节点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要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设置信息化监控手段。在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后,其办案流程即受到电脑软件系统的监控,设置限制进入节点程序,利用限制进入节点,控制办案节点周期,通过这种控制,可以有效控制随意更改数据,保障程序合法。审管办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可实现对审判效率和是审判质量的宏观管理,确保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质量评查标准,加强审判质量监督

    质量评查标准应科学合理的设定,全面涵盖程序和实体方面内容,程序上包括依法立案率、依法送达率、依法审理率、审限内结案率、依法执行率、案卷归档率,实体上包括案件差错率、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改判率、案件再审率、申诉率等。从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多个视角和多个层次来反映审判工作,建立起法院内部的动态监督机制。完善质量评查标准,对案件质效评查范围、评查内容、评查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审管办设立首席审判质效评查分析法官,建立常态化的评查机制。

    (四)以信息化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

    信息化可促成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改变传统的现场管理形式,在网上输送和审验电子材料,整个法院系统能够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数字化信息管理,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多向交流、资源共享,使得信息化贯穿整个审判管理流程,直观展现审判管理各个流程,全面监督审判管理各个环节,准确采集审判数据,及时反应流程动态,为审判管理提供及时信息支持,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化,提高审判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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