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安平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求我院,要求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950元。2008年4月30日,原告河南省安平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合同。完工后,至今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52950元未付。因该案工程款包含部分民工工资,部分民工到我院情绪激动。
洛阳高新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调解工作。耐心调解,经反复做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安平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工程款52950元。被告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27000元;余款在2009年10月15日前付清。
这起涉及民工工资的案件成功的调解,消除了不安定因素,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