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物品收购职业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起了贪念,一心只想以低价收购来源不明的“赃物”,那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而是国家法律的制裁。近日,洛阳高新区法院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故意收购赃物的张某某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处以每台300元的价格收购了10台格力牌空调外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收购的空调外机以每台600元的价格分别销赃给张某甲和张某乙各五台,共计获得赃款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上交赃款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物,并主动上交赃款6000元,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空调外机,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且被告人对于“明知”赃物并无异议。在这里,法官需要提醒的是: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遵纪守法是最起码的要求,不要一时贪图便宜以身试法,到头来落得个触犯法律的悲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