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中,时常有当事人反映“原定今天开庭,我们都大老远来了,法官说不开就不开了” 、“法官不守信用”、“法官不按期开庭,我们的损失谁赔偿”。针对以上质疑,日前,洛阳高新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院实行干警贻误工作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贻误工作”是指“确定的审理、执行活动由于干警的主观原因导致活动延迟或没有进行,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形。”“在我院的审判、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上述贻误工作情形,由责任人给予当事人经济赔偿。”“赔偿标准:迟延进行的向当事人每人赔偿20元,没有进行的向当事人每人赔偿30元。”同时还规定了赔偿的程序。该项办法已于近日前在我院的宣传栏中对社会公布,有当事人看到后说:“这个办法好!对干警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保障了我们的权益,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