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洛阳高新开发区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化解,成功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庭前得以平息。
2009年4月19日14时36分,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豫C-5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洛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洛龙路林安汽车城对面时,遇卢某同方向在前推人力三轮车正常行走。由于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致使小型普通客车前脸右侧、前挡风玻璃与人力三轮车车厢尾部左侧及卢某肢体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卢某的亲属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392.17元。
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多次通知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平息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并积极组织双方面谈,相互沟通,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苦口婆心的劝导,该起附带民事案件终于得到了顺利解决。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500元,并已履行。附带民事原告人也出具了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