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开发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执行机制,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为该区的平安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的张某在我国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因伤致残,属六级伤残。退伍后,随着年纪的增长,身体越来越差,已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境也较为困难。2001年3月,张某与其妻协议离婚后,张某的女儿由其妻抚养。后因张某之妻无力抚养其女,2010年,张某的女儿将张某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承担抚养费,经法院审理后判令张某承担其女儿每月240元的抚养费,到其女儿满18周岁时止。该案在执行中,高新法院的执行干警一方面耐心细致做被执行人张某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法律法规。督促张某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经领导研究批准,为被执行人免去了执行费用,减轻了被执行人的生活负担。
虽然法律是无情的,但张某作为一名令人尊敬的伤残退伍军人,为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幸福康宁做出过突出贡献,我们仍应从各个方面关心他,让他感到在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人民没有忘记他对祖国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