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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私自录音录像?罚款!

发布时间:2024-08-15 10:49:23


8月15日上午,在审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件时,当事人胡某未经法庭许可录音录像,承办法官发现后,立即制止胡某行为。

经查,胡某未经法庭许可用手机私自录音录像,并通过微信传播给案外人郑某,并在与案外人郑某微信聊天中发表不当言论。司法警察依法删除了相关录音录像材料。胡某对自己未经法庭许可录音录像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错悔过。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院依法决定对胡某罚款 2000 元。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胡某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并现场缴纳了罚款。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以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在很多场合录音录像保存证据已经成为常见的方法,但是录音录像也要分清场合。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必经程序,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和神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庭审过程中未经许可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等以移动通信方式传播审判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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