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自家空调安别人窗外 咋净想美事儿

——法官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0-10-12 17:29:41


    享受空调带来的凉爽,却又不用把嗡嗡作响的空调室外机置于自家窗外,真有这等好事?洛阳高新区某小区的胡荔就享到了这样的好事,她把自家空调室外机装在了隔壁邻居吉蔷家的窗户外边。不过,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判令胡荔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空调室外机拆除。

    吉蔷于2009年11月在洛阳高新区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正当准备搬进新房时,吉蔷惊奇地发现,其房子的北面窗户下有一台空调室外机。顺着空调室外机连接的导管一看,嚯,这不是隔壁胡荔家的么?

    原来,胡荔在没有通知小区物业和吉蔷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家的空调室外机装在了吉蔷家的北窗墙外。吉蔷当然不同意,当即将此问题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

    2010年4月13日,开发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告知吉蔷:“你处空调板的位置不属于公摊面积范畴,空调板外挑部分由你管理使用。”同一天,上述二部门通知胡荔:其所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不属于公摊面积,为搞好邻里关系,望接通知7日内予以拆除。

    胡荔对此置之不理。于是,吉蔷将胡荔告到了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她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窗外空调,归还采光权、停止侵权;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860元。

    2010年8月9日,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处属于原告管理使用的位置,影响原告采光,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窗外空调室外机,停止侵权,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860元,所举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近日宣判:被告胡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安装在原告吉蔷房屋北边的空调室外机予以拆除;驳回原告吉蔷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