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同情归同情 犯法必受惩

——洛阳高新区聋哑人绑架案庭审直击

  发布时间:2010-10-12 17:21:25


    今年3月,40岁的李西川伙同3名聋哑人绑架了一名中学生,索要赎金35万元。8月12日上午,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为切实维护3名聋哑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为其聘请了专业手语老师担任翻译,并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既维护了法律的正义与尊严,又充满了浓浓的人情味。最终,三聋哑被告通过手语表示认罪服法。

   (一)回放:释刑犯利用聋哑人绑架中学生

    李西川,男,高中文化,河南周口人,1989年高中毕业后应征入伍,1992年退伍后进入商水县某政府部门工作,1997年辞职后无业至今。2001年10月31日,李西川伙同他人绑架了一名小学生,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9年9月18日,李西川被减刑释放。此时,李的父亲患了胃癌,家里没钱看病,李遂萌生了再次作案的念头。

    当年10月,李西川从周口赶来洛阳找他在许昌监狱的狱友陈风(聋哑人,1983年出生,苏州人,长居洛阳,初中文化,2002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商量“绑个人干一票”,陈不同意。后来,李谎称让陈帮忙要账,陈同意了。接下来,陈找来同为聋哑人的于自随(1979年出生,宜阳人,小学文化,无前科)入伙,于自随又找来聋哑人穆明斋(1980年出生,平顶山人,暂住洛阳,文盲,无前科)帮忙。

    今年春节前后,李西川开始寻找绑架对象。有一次,李在网吧认识了涧西某中学的学生侯某、关某。后来,李在请二人吃饭时,认识了他们的同学李某(男,17岁,洛阳高新区人)。席间,听说李某家很富裕,李西川遂对其进行拉拢。今年3月9日晚,李约李某吃饭,饭后,李找理由将李某骗至其事先准备好的房间内。紧接着李西川示意在房间等候的陈风、于自随、穆明斋将李某控制。

    次日清晨,李西川致电李某家人索要35万元赎金。洛阳高新区警方接到报警后,仅用4小时就将人质成功解救,四名嫌犯先后在火车站和出租房内落网。4月6日,洛阳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四人执行逮捕。

   (二)开庭:罪恶无声,法不容情

    8月12日上午9时50分,本案审判长、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胜杰宣布开庭。令人痛恨的四被告被带上法庭——走在前面的是身材瘦高、神情木讷的李西川,第二个是紧张不已、戴一副黑框眼镜的陈风,第三个是表情怪异、颓废不堪的于自随,最后进来的是一脸哭相的光头穆明斋。后三者一进来,法庭后面立刻骚动起来,不少人纷纷站起来快速打手势,那是他们的亲人在向他们打招呼。

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郭阳以公诉人身份对李西川等四人提起公诉。起诉书称:被告人李西川、陈风、于自随、穆明斋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西川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风、于自随、穆明斋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西川、陈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风、于自随、穆明斋系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释刑犯李西川利用聋哑人陈风、于自随、穆明斋绑架中学生李某的犯罪事实更加明晰:李西川以要账为由拉陈风绑架,陈拉于入伙,于又找来穆帮忙。李索要赎金35万元,却告诉陈等三人赎金只有5万元。刚开始,李答应事成之后给陈、于每人1万元、给穆2000元。穆嫌少,最后涨到4000元。于、穆均称事前不知情,是被利用的。但是,不管怎样,四人都犯下了罪孽深重的绑架罪。

   (三)现场:打开手铐,方便“说话”

    本案是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聋哑人绑架案。记者看到,他们专门从市特教中心学校请来手语老师董锡舫和陈丽萍,为三名聋哑被告担任“同声翻译”,还为他们指定律师担任辩护。法官、检察员、律师的每一句发言,都由两位手语老师翻译给他们。他们一有异议或者疑惑,手语老师会第一时间反馈给审判长等人。虽然庭审时间较长,休庭时已是下午1点30分,但整个庭审过程进展非常顺利。

    庭审开始时,审判长见三聋哑被告一只手被铐在护栏上,不方便打手势,当即请法警打开他们的手铐。三被告很是激动,频频通过翻译老师向审判长表示感谢。

   (四)宣判:听到结果,女翻译老师捧脸大哭

    13时24分,全体起立,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李西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于自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穆明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手机、刀子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结果一出,三聋哑被告顿时哽咽起来,翻译老师陈丽萍也跟着捧脸大哭。事后才知,聋哑被告陈风正是市特教中心学校的学生,董锡舫和陈丽萍都教过他。在陈丽萍的印象中,陈风是个懂事、聪明的孩子。开庭时,学生认出了老师,老师认出了学生,彼此既亲切又尴尬。

    65岁的董锡舫老师不但教过陈风,法庭后面在座的陈风的父母也都曾是他的学生。“我是带着感情和他交流的。”他说,聋哑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院的人性化审判充分维护了他们的权益。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我犯了绑架罪,我真诚地认罪伏法。如果他们三个也按绑架罪判,我觉得他们三个委屈,也就是亏了……”庭审中,李西川的认罪态度很好,甚至还多次往自己身上揽罪。宣判后,李西川示意旁边的陈风把手伸过来,然后快速在其掌心写了几个字。李解释说,身为主犯的他通过写字向从犯陈风道歉。

   (五)反思:预防聋哑人犯罪需多方努力

    法庭辩论阶段,于自随的辩护律师、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贾灿律师说,本案发人深省,一是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状况有待改善,二是聋哑人犯罪现象凸显出了聋哑人在教育、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贾灿分析说,聋哑人走上犯罪,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聋哑人对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认知水平比较低,缺乏相应的守法守纪意识;生理缺陷导致就业无门,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聋哑人对前途悲观失望,破罐子破摔;有关方面对聋哑犯罪分子处理失当,使得他们有恃无恐;家庭对聋哑孩子放任自流。

多次帮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聋哑人员案件的董锡舫老师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聋哑人多为被侵害对象,后来越来越多的聋哑人开始侵害他人和社会,而且出现职业化趋向,团伙内部层级式管理,分工明确。

   “极少数聋哑人利用自身缺陷,结伙作案,危害社会,毫无疑问要受到严惩。但是,对大多数聋哑人来说,他们仍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怀。”董锡舫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更多地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对聋哑人的法制教育和疏导,引导他们走上自尊、自立、自强的人生道路。

   (六)释法:同情归同情,犯法必受惩

有感于审判现场的感人情景,不少旁听人士认为判得太重了。翻译老师陈丽萍一边翻译判决结果一边哭。事后,她主动找到审判长求情说:“他们(三聋哑被告)是被拉下水的呀!”

    判得重不重,主犯李西川自有体会。本案审判员王凯说,2002年,并非主犯的他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因为当时的绑架罪起刑点就是10年。2009年2月,我国第7次对刑法进行修正,第一次在原绑架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档次。三聋哑被告适用刑罚修正案中的“情节较轻”规定。穆明斋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是受骗犯罪,是聋哑人,所以仅被判处4年零6个月。

    四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唯有第三被告于自随的父亲表示不服。但是,第二天下午,于的父亲再次来到法院,表示放弃上诉。

   “同情归同情,犯了法就是要受到惩罚!”检察员郭阳用12字总结了本案审判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

   (文中涉案人员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