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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保险金?

  发布时间:2010-10-12 17:19:11


    我市某公司员工刘明斋因故辞职时吃惊地发现,公司竟然没有为其缴纳“三金”。讨要说法,公司却坚称,保险金均按时足额支付,从未拖欠。那么,到底是谁动了刘明斋的保险金?

   (一)员工:我的保险金哪里去了?

    刘明斋是三门峡人,40岁,2000年从三门峡市一家百货公司下岗。

    2005年7月,刘明斋受聘于洛阳设备公司,并凭借自己的努力,于2005年6月当上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次年11月,公司与刘明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当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双方约定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年2月,刘明斋以母亲患病需要人照顾为由请辞,公司批准。这时,他才吃惊地发现,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3年多,公司却从未给自己缴纳“三金”(养老、医疗、工伤保险)。

    多次催要无果后,刘明斋将公司告到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自2005年7月至2009年2月的养老保险2400元、医疗保险金7871.5元、工伤保险金2422元。

   (二)公司:我们从未拖欠保险费用!

   “本公司是正规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积极主动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从未拖欠保险金。”洛阳设备公司的这一表态令刘明斋摸不着头脑。

公司还称,公司一直采用的是工资和社会保险金包干给个人的“大包干”模式,即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向原告兑付的销售提成费用已经包含了工资、保险金,所以并不存在保险金拖欠问题。

   (三)判决:此事双方都有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洛阳设备公司根据各办事处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销售提成费用,用于办事处全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保险金等支出费用。另外,刘明斋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账号确实没有转入被告公司。

    法院认为,洛阳设备公司未尽到为刘明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是,由于刘明斋未将保险关系转移至洛阳设备公司,致使社会保险费用未能缴纳的主要责任在刘明斋,洛阳设备公司负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刘明斋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三门峡原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洛阳设备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刘明斋缴纳2008年至3月至2009年2月的养老保险费2216.48元。如洛阳设备公司无法缴纳,应将养老保险费交给原告,由其本人缴纳。因医疗、工伤保险金属于国家统筹基金,没有发生医疗、工伤事故,个人不能领取,故其要求医疗、工伤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洛阳设备公司为刘明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216.48元。

   (四)法官:劳动者自缴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

   “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本案主审法官刘勇说,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病、失业、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比例、方式等自行协商来规避法规。

    刘勇说,洛阳设备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刘明斋缴纳社会保险费,反而以直接支付现金的形式“包干”给个人,明显是一种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该“包干”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付钱让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重新补缴。

    刘勇同时提醒,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而非其中一方的义务。在强调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事自己要多操点心”。

   (文中当事人及单位系化名)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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