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设备有质量问题?咋不早说!

——一公司未合理对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果有理也输了官司

  发布时间:2010-10-12 17:11:08


    斥巨资买来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法院还判他们按照先前的合同一分不少地支付货款,您说这事冤不冤?

   (一)案由:不付余下的货款?我告你!

    2003年10月23日,洛阳高新区一轴承公司(以下简称轴承公司)与我市一家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轴承公司购买机械公司一条大型冷辗套圈生产线设备,总金额89万元,其中有一台冷辗机是机械公司的首台试制品,价值32万元。

    双方合同约定,设备质保期为1年,2003年12月31日前交付总货款的60%,余款在2004年4月31日前付清。

    两周后,机械公司将全部货物如期交付给轴承公司。但是,轴承公司仅支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有46.5万元的余款迟迟不见动静。直到2008年10月,机械公司忍无可忍,一纸诉状把轴承公司告上了法庭。

   “你冤?我也冤!”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轴承公司一方面承认余款未付的事实,一方面提出反诉,称他们不支付余款的责任在于机械公司,原因是机械公司所供的那台冷辗机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工作。故此,轴承公司认为自己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危及自己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拒绝支付货款。

    轴承公司在反诉书中称:由于机械公司股东一再变更,一直无人解决冷辗机的质量问题,导致己方在冷辗机的运输、安装和调试上始终在无效投入,直接经济损失多达18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先前的买卖合同,并由机械公司赔偿己方损失18万元。

   (二)激辩:设备质量有问题,谁有理?  

    本案进入审理程序后,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冷辗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按照先前的合同,其质保期为1年,它能否影响到这场事隔5年的官司的走向?

一种意见认为轴承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另一种意见恰恰相反。

    支持者的理由大致有三:

    第一、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冷辗机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该设备给轴承公司造成有实际损失;第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优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机械公司应向轴承公司承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给轴承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按照双方约定应对设备进行验收,但机械公司没有设备验收单,不能证明其所提供的设备合格,而质保期是从设备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该设备是否过质保期还有待商议。

    反对者进行了逐条反驳:

   《合同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哪部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这是其一。

    其二、自轴承公司收到设备时,设备的所有权即归轴承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购买人收到设备后应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经检验,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或不能正常工作,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这个合理期间不能超过二年,因为二年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

    第三、购买人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就货物的质量问题向出卖人提出。而轴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质保期内曾向机械公司就设备质量问题发过通知。质保期一般从货物交付起计算,对于交付已超过两年或约定的质保期的,购买人再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抗辩或反诉,一般不应支持。

   (三)判决:还是乖乖把余款付了吧

    最终,洛阳高新区法院驳回了轴承公司的反诉请求。

    洛阳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有质保期1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轴承公司应在收到该设备后一年内就质量问题通知原告,否则因轴承公司怠于通知,该套设备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机械公司请求轴承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轴承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之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轴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出售的冷辗机存在质量问题显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因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之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的表述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有失公允等。

    2009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轴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轴承公司收货后拖欠部分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轴承公司称机械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机械公司,又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判决后,轴承公司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听证后认为:原审的处理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目前,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四)提醒:合同双方要注意诉讼时效

   “发现所购设备有问题,应在合理期间通知出卖人,逾期再提只能吃哑巴亏了!”本案主审法官李宏海说,在买卖合同尤其是买卖机器设备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追偿货款时,买受人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反诉。但是,因购买人怠于通知或不能证明其已通知出卖人的,购买人就不得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来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

   “当事人要注重诉讼时效,尽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李宏海提醒,在买卖、租赁、承揽、供热等商务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现问题危及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在合理期间内通过合法程序提出,同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