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区辛店镇某村村民张润、张贺纠集王越等人,依靠暴力垄断徐家营社区建筑工地的水泥沙石、粉刷等生意,并强行索要钱财。日前,洛阳高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判处他们有期徒刑。然而,他们坚称,其行为“是一种正当的经营行为”,只是“价格略高”……
(一)见钱眼开:无业青年盯上沙石买卖
2009年7月,投资1.3亿元的洛阳高新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拆迁改造项目火热进行。附近村的张润(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张贺(1984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便打起了建设工地的主意。很快,他们纠集另外几名无业青年王越(同村,1988年出生,2006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涧西区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等人成立“施工队”伺机涉足工地生意。
当月的一天,张润、张贺等人向徐家营社区建设工地的21号楼、24号楼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孙某某提出承包粉刷工程的要求。由于张润等人拿不出任何施工资质证明被孙某某拒绝。
“不让我们干工地的粉刷活,沙子进不来,或者按21号楼、24号楼工地粉刷面积抽钱(共约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抽2元,共约2万元),否则谁也干不了!”仗着人多势众,张润、张贺当即安排手下王刚(另案处理)等人在洛宜路沿线拦截往21号楼、24号楼运送沙石的车辆,造成21号楼、24号楼被迫停工两天。
为赶工期,孙某某被迫与张润等人进行交涉,并最终答应向张润等人交付现金1.5万元。一天下午,张润派王越到徐家营建设工地从孙某某的收料员张某某处以预付沙石款的名义取走1.5万元。走时,王越打收条时,签了一个假名“黄文峰”应付了事。
张润拿到1.5万元现金,孙的工地得以正常施工。但是,尝到甜头的张润、张贺等人岂肯就此罢休?
(二)强买强卖:不用我的货甭想开工
2009年7月,张润、张贺、王越等人向徐家营社区建设工地的28号楼施工单位负责人范某某提出承包粉刷工程的要求。被拒绝后,张润等人就在洛宜路沿线拦截往28号楼运送砂石的车辆,造成工程停工。范只好委曲求全交付现金5000元。
7月份的又一天,张润等人向徐家营社区建设工地的18号楼施工单位负责人潘某某提出承包要求。被拒后,张润等人又在工地外围阻挠往18号楼运送沙车辆,造成工程停工5天。经讨价还价,潘某某最终交给张润等人7000元“保护费”。
还是7月份,张润等人向徐家营社区建设工地的15号楼施工单位提出同样的承包要求,然后以同样的阻挠手段造成工程停工,并强行索要现金3万元。通过中间人说和,双方以1.2万元“成交”。
随后,张润、张贺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向31号楼、32号楼等工地进行要挟,分别索要高额“保护费”。
期间,张润还以38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徐家营社区建设工地八标段供应沙石,而市场上,每立方米沙石才30元。后来,他们又向该标段提出承包粉刷工程的要求,由于他们的粉刷技能确实拿不上手,该标段负责人答应向其交付4000元现金了事。后因张润等人被捕,该负责人才挽回了这4000元。
总之,张润等人一个粉刷工程也没干、也着实没实力干,却硬是打着承包粉刷工程的名义强行索要分成:他人供应沙石,每立方米抽3元;他们供应沙石,每立方米比市价高8元;他人承包粉刷工程,每平方米抽2元。否则,就断了你的料、砸了你的玻璃……
(三)拍手称快:沙霸团伙被一窝端
2009年9月,张润、张贺等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徐家营社区各建筑工地闻讯后纷纷要求提供受害证据。2009年11月30日,洛阳高新区检察院向洛阳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2月17日,洛阳高新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洛阳高新区法院认为,张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要挟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达4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既遂4次,数额39000元,未遂1次,数额6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越积极参与上述犯罪活动,系从犯,且能悔罪,应当从轻处罚。李某某同时还犯有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洛阳高新区法院判处:张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张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该团伙其他成员也都获刑。
(四)无理狡辩:“正当经营”“价格略高”
审理过程中及一审判决后,张润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不服,称其行为“是一种正当的经营行为”,只是“价格略高”而已,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张润、张贺坚称,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主观并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和行为。他们给工地供应沙石,是一种正当的经营行为。没有资质、没有运输车辆只是经营实力的问题,与敲诈勒索没有关系。至于沙石价格,其本身就是随行就市,不能认为价格略高就是敲诈勒索。
他们还辨称,其与徐家营社区建设工地多个项目部之间存在合法的沙石买卖关系,涉案款项均是沙石预付款,完全可以在以后的沙石买卖中予以扣除,这属于民事行为,不应定为敲诈勒索罪。另外,各建设项目并没有真正损失财物。
然而,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供与证之间相互印证、相辅相成。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亦无不当。被告人张润、张贺等提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10年3月22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释法:正当经营外衣,难掩敲诈勒索之实
短短一个月内,张润、张贺等人不下10次在徐家营社区建设工地,以承揽粉刷工程为由,采用威胁、阻拦其他拉沙车辆等手段,对工地承包人进行敲诈,造成多个工地被迫停工。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他们是在披着正当经营的外衣,行敲诈勒索之实”。
值得注意的是,张润等人每一次敲诈都是以承包工程为由,每一次敛财均冠以“沙石预付款”的名义,大多数收款或交涉都指使他人代劳。自以为天衣无缝,其实,他们的敲诈勒索行径从一开始就暴露无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该法官分析说,这里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的内容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
该法官说,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知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里,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资金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