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70多岁的晁前进(化名)郁闷至极:身为堂堂副总经理,公司竟然克扣了他“一家赖以生存的工资”;请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坚决退还了他的申请;诉至法院,法院也毅然决然地驳回了他的起诉。事后,晁老汉大悟:原来是自己诉讼的方向出了问题。
(一)没有“关系”?
1994年至今的16年间,晁前进曾任我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2009年3月起,公司停发了他“一家赖以生存的工资”。随后的几个月里,他多次向公司催要工资,均一无所获。
2009年12月,晁前进向洛阳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但是,仲裁委员会很快退回了晁的申请。
原来,自1965年5月至1999年3月退休,晁前进还在另一家建筑公司任职,而且还是中层以上干部。1999年3月,晁在建筑公司退休,开始领取社保退休金。
仲裁委据此认为,退休后的晁前进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是聘用关系,双方因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劳动法调整。
晁前进不服,一纸诉状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并主张其请求适用劳动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二)没有“资格”?
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退休前与建筑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新民公司任职期间受聘于房地产公司,在其退休后一直延续了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男年满60岁退休。晁1999年3月退休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已不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法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晁的起诉。
(三)法官:理清“关系”再维权
本案主审法官刘勇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晁前进被房地产公司聘用,尽管该公司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但其与该公司之间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
刘勇说,我国目前还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一个已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到另一个有合法劳动用工权的企业工作,其与该企业之间只能是雇佣关系。
实际工作中,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所引发的案件日渐增多,矛盾的焦点往往在于所聘用的退休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刘勇提醒,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被返聘的退休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的,聘用协议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一定要理清‘关系’再起诉。”刘勇说。
目前,法院裁决已生效,晁前进接受了法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