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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去卖淫,男友打下手

  发布时间:2010-10-12 16:54:57


    爱情的排他性要求恋爱关系是且只能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犹如我们的眼睛,容不得半粒沙子。但是,这一观点在洛阳高新区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组织卖淫案中,被颠覆了。

   (一)抢劫案牵出卖淫团伙

2008年3月7日凌晨2时许,一肖姓男子报警称:5名陌生男子当场抢走其3000元、三星手机1部、银行卡若干,并逼其写下一份1000元的欠条……

    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西工区公安分局于当日下午5时在牡丹桥附近将丁某(1988年出生,新安县人)、张某某(1989年出生,新安县人)、王某某(1989年出生,新安县人)抓获,于晚8时左右在上阳路中段将李某某抓获。陈某某(1988年出生,新安县人,2006年12月因抢劫罪被新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范某某(1991年出生,新安县人,2007年6月因抢劫罪被新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潜逃。2009年2月18日17时,陈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一网吧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3月16日,范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物证、人证俱在,案情一目了然。然而,警方很快查明,抢劫背后另有隐情——肖某(另案处理)酒后到西工区上阳路中段一家休闲按摩店找小姐外出嫖娼,按摩女小丽(化名)收包夜费200元。经老板卫某某(1978年出生,新安县人)同意后,小丽到卫生间拿了两个安全套后即随肖某乘出租车到一家酒店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小丽到卫生间给老板打电话称,肖某不带安全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卫某某遂派店内伙计陈某某、范某某、丁某、张某某、王某某5人到该酒店处理此事。到酒店后,他们将熟睡的肖某打醒,当场劫取肖某三星手机一部、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一张、游戏卡一张,又逼其写下1000元欠条。

   (二)“有条不紊”的卖淫组织

    警方顺藤摸瓜,很快查明了这个卖淫团伙的来龙去脉:2007年7月28日,29岁的卫某某在西工区上阳路瞿家屯村,租赁了一处房屋。之后至2008年3月,卫某某在此开办休闲按摩店,伙同其女友潘某某(1990年出生,宜阳县人)组织小丽、小柳(化名)、小倩(化名)、小玉(化名)等人在店内或指派外出卖淫,以从中牟利。

    警方还查明,该按摩店的老板是卫某某,其女友潘某某是领班,有时也坐台(卖淫)。小丽在询问笔录中称:她在该店干了3天时间,接了七八个客人,一天结一次账。嫖一次100元,她得70元、老板得30元。包夜200元,她与老板七三分成。嫖资最后都交给老板,由老板分给潘某某、王某某等人。

    潘某某供述:客人在店内发生性关系收费100元。带小姐走的分过夜和不过夜,过夜的200元,不过夜的100元。不外出坐台的在二楼包间内发生性关系,小姐收钱后将钱交给一楼值班的男孩,如果老板在将钱交给老板。

    记者19日在洛阳高新区法院采访时,见到一张该休闲按摩店的名片,上书“信誉第一,提成最快,每送一位客人单项服务提20元,若有加服务提50元”字样。据了解,这些名片是专门发给出租车司机的,出租车拉来的客人,给司机提成。

   (三)女的卖淫,男友打下手

   “我有一次出去坐台,回来告诉卫,他和我吵了一架,他不愿意我坐台。”领班潘某某交代,她与老板卫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6年夏天认识。开店期间,她也没闲着,“断断续续接客六七个”。

    令人更为吃惊的是,店内,丁某和小柳、王某某和小丽、范某某和小玉均是男女朋友关系,陈某某和小倩还是表兄妹关系。

范某某供述:2007年,他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卫某某,卫某某让其找服务员,其实就是找小姐。后来,他给女朋友小玉商量去干小姐挣几个钱,小玉同意了。

    范某某在询问笔录中还写道:“小玉一般每天接2至3个客人,每个客人每次100元,一般在店的二楼房间内做。坐台费有时结给小玉,有时老板直接结给我。我负责打扫卫生。洗床单被套。”

   (四)罪有应得

    丁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2008年12月,先期抓获的丁某、张某某、王某某分别被洛阳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潘某某因犯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9年9月,洛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新安县法院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缓刑部分,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元。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3000元;撤销新安县法院对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卫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涧西区公安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抓获,同月21日被西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前不久,洛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王凯说,卫某某以租赁房屋开办休闲店为名变相设置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在店内或指派到店外从事卖淫行为,从中牟利,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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