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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

发布时间:2024-04-12 11:34:09


××××人民法院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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