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诗人叶绍翁有首题为《游园不值》的诗,“不值”指的是想游园却没有开门。而市民王栋一家的这次游园才是真的“不值”——在公园游玩时,儿子的双腿被公园石碑严重砸伤!事后,有关部门一致认为后果应自负……
(一)很受伤:九岁男童攀爬标志碑被砸
2007年4月15日是个星期天,天气晴好。当天上午,王栋与妻子带着9岁的儿子小强到周山森林公园游玩,谁也没有想到,一场灾难正向他们袭来。
一家三口来到周灵王陵附近后,淘气的小强准备攀上一块标志碑让爸爸拍照。突然,“咚”的一声,刚爬到一半的小强与石碑一同倒落在地,数吨重的碑头死死地压在孩子身上。
王栋夫妇大吃一惊,赶紧叫人施救。很快,小强被送往离此最近的一家医院。经初步检查,小强右胫骨骨折,左胫骨下段骨折,伤口长达20厘米,深处露骨。当天晚些时候,小强被转送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救治。医院进一步诊断,小强右小腿挤压伤;右胫骨开放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右小腿脱套伤;左股骨骨折,骨断筋伤,脉络损伤,气滞血淤。
在随后两个多月里,王栋夫妇共支出医疗费3.5万余元。根据医院诊断,小强需要一至两年的康复过程及二次住院治疗,需有人专门陪护,并可能产生后遗症。
2007年7月,王栋夫妇将市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市林业局、市文物管理局一并告上了法庭。
王栋夫妇在起诉状中称,经现场勘验,周灵王陵标志碑碑座没有石榫,与碑头没有任何固定措施,且石碑有质量瑕疵,其周围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后续治疗住院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77545.33元。
(二)谁之过:三部门一致认为后果自负
石碑是孩子受伤的罪魁祸首,那么,石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谁,谁该对此事负责呢?
“石碑不归我们所有和管理!”这是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市文物管理局、市林业局的一致意见。
成立于2002年的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辨称,本案涉案石碑系洛阳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2月公布的洛阳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灵王陵的标志碑,该碑于1988年12月以洛阳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立。该管理处作为洛阳市林业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周山绿化工程,无权对周山公园内的文物及文物保护设施进行管理。
另外,周山森林公园大门口及主要入园路口张贴的《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作明确警示,该管理处已尽到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本案涉案石碑是受法律保护的文物保护标志碑而非娱乐设施,其周围不需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小强随其父母在游玩时自己攀爬石碑被砸伤,自身存在过错,其父母亦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市文物管理局认为,市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也是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负责包括周灵王陵在内的园内各种实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承担修缮和保养义务。由此,市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对本案周灵王陵标志碑的倒塌损伤事故负赔偿责任。
市文物管理局同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条和《洛阳市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3条的明确规定,违法攀爬石碑造成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后果应由自己负责。不仅如此,攀爬者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市林业局完全同意事故后果由攀爬者自己负责的意见。
(三)三七开:受害人与侵权人被判共同担责
三部门都说自己无责,看看法院怎么说——洛阳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的周灵王陵标志碑虽然是以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立,但对该标志碑的具体施工和日常管理工作,应是被告洛阳市文物局的职责范围,市文物局应为该标志碑的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于本案即属于其中的“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引起的原告人身损害,因此,涉案标志碑的管理人对其无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中,被告市文物管理局对其无过错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然而又有证据证明其所立的标志碑上下构件结合处的石榫存在明显瑕疵。故此,市文物局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非娱乐性的公共设施——标志碑倒塌还有一个外力即原告攀爬所致,原告及其监护人明显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市文物局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减少幅度为全部赔偿金额的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6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高新法院判决市文物局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医疗费、后期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82111元。
判决后,市文物管理局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让受害人承担30%的过错责任和各种赔偿费用的计算认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另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周灵王陵标志碑设在周山森林公园的园区内,市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对该标志碑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修缮和保养责任义务。原审只判决市文物管理局承担责任不妥。
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市文物管理局、市周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各承担赔偿各种费用的50%,均为41055.5元。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四)论法理:受害方无需举证被告有过错
从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来讲,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可分为一般的侵权案件和特殊的侵权案件。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含义是侵权人有过错就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过错的有无是一个根本问题。
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126条、133条以及43条规定的情形均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是双方均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这在《民法通则》第131条有明确规定。
区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意义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有无过错,而在于是否有损害发生,法律对这种损害有无特别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方式是由原告举证,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取了倒置,即受害方无需举证证明被告行为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据即可。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