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