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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召开惩治虚假诉讼、构建诚信社会专题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3-29 09:56:57




虚假诉讼在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时有出现,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进一步营造社会诚信氛围、形成强大舆论合力,2024年3月29日,高新法院召开“惩治虚假诉讼、构建诚信社会”专题新闻发布会。

河南法制报、洛阳广播电视台、洛阳日报、大河报、人民法治、伊滨融媒等媒体记者,市人大代表马丁一、高阳出席发布会。

会上,高新法院党组成员黄涛通报了新法院2023年执行工作总体情况,执行局局长韩明通报了两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虚假提出执行异议,扰乱正常的执行工作

一、案情简介:

高新法院执行局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二次拍卖定于1月26日上午10时开始。9点30分,案外人王某、乔某一同来到法院,称涉案房产已在2014年以物抵债给王某,其是实际权利人,要提出执行异议。法官查阅其提交的异议材料后,发现诸多疑点,经不断询问相关情况,王某不能自圆其说,最终承认系乔某帮其打印了相关证据材料,在与被执行人张某协商下,伪造证据,故意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涉案房产的正常拍卖。随后法院又约谈了案外人乔某,乔某也承认了其帮助案外人王某伪造相关材料的事实。

二、处理结果:

经查明,案外人王某滥用异议权利,伪造虚假证据,意图阻碍涉案房产的正常拍卖,扰乱法院的执行工作,案外人乔某协助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王某罚款30000元、乔某罚款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较为频发的领域,在处置涉案财产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拖延、逃避执行,便会与他人串通,伪造虚假证据,滥用异议权利,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以阻碍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是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的违法行为。公民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如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2

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一、案情简介:

高新法院执行局在办理张某与宋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为了不被强制执行,找到刘某帮忙,对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单进行了变造,将交易单上显示的一笔进账480万元捏造成从刘某处借款480万元,又准备了相应的借款担保材料、诉讼材料,提供给刘某,让刘某向法院起诉。刘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其曾向宋某转账480万元为由,起诉判令宋某等人共同偿还480万元本金。本案经法院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刘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与宋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刘某向法院递交申请,解除了对所有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措施。

法院发现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对案件进行了核查,并向有关银行进行核实,发现刘某向法院递交的银行对账单系虚假证据。2023年6月13日,法院对刘某进行了询问,最终,刘某陈述了其与宋某等人虚假诉讼的的相关事实。法院亦依法将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情况移送公安机关。

二、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宋某、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宋某在明知其负有判决确定的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为不被强制执行,串通他人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纠纷,并从诉前保全、诉讼直到执行程序全部进行完毕,导致另案胜诉案件无法顺利执行,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类案件因便于操作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较为常见,法院在审判、执行中一经发现伪造借贷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会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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