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因门前道路拓宽问题,亲兄弟俩对薄公堂。双方都是为了方便生活、促进邻里和谐——

哥俩都没过错 照样有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12 16:35:23


    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的赵经、赵天、赵纬、赵地四家,由南向北依次相邻。因村镇建设规划遗留问题,赵经的房屋突出,造成其他三户出行通道仅剩1米多。双方因此结怨,多年不和。

    2001年7月,经村民组组长多方调和,赵经与赵天、赵纬、赵地达成如下协议:赵经住宅东夏房拆除,其宅基地南北通长往西移2.5米,以拓宽赵天、赵纬、赵地三家出路。为解决赵经因扩路拆房造成宅基地面积减少、居住狭窄的实际困难,赵天等三户承诺帮助赵经另划一所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同时,赵天等还一次性赔偿赵经4000元。

    3年过去了,赵天等3家出行方便了,赵经渴盼的100平方米的新宅基地却千呼万唤出不来。原来,因土地规划调整,他们村被划为城市规划区,禁止新批农民宅基地,农民需住房的必须以社区住房安置。2004年10月,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召开扩大会议,研究第二批社区住房分房人员,赵经等7户在第二批给予安置。但是,又5年过去了,新宅基地还是不见踪影。

    2009年11月,见分房无望的赵经一纸诉状将包括亲哥赵纬在内的赵天等人告上法庭。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赵天、赵地、赵纬三户为自身出行便利,通过与赵经自愿协商,拆除了赵经住宅东夏房,拓宽了通行道路。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应当遵守。但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宅基地批划事项进行约定,原告可依有关规定申请批划。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属地役权纠纷。

    “都是为了方便生活、便于通行和促进邻里和谐,协议双方均无过错。”本案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赵天等利用赵经的住宅地通行,方便了出行,得到了便利。赵经确因住宅减少,且至今没有新划宅基地,受到了实际损失。因此,赵天等作为受益人应当对赵经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判令赵天等补偿赵经经济损失8000元。

    6月7日,赵经收到赵天等人的8000元补偿款后表示,“此事已彻底解决,无异议,不再向对方提任何要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