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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时间:2010-10-12 16:22:10


    老人撒手人寰不久,孩子们就与继母对簿公堂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因为继承分配比例问题辩得脸红脖子粗。但是,吵到最后却不了了之。因为,他们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抚恤金能作为遗产继承么?

   (一)尸骨未寒纷争起:钱是我的!钱是大家的!

    恋爱自由嘛——2001年8月10日,70岁的钱老汉与58岁的李老太顺利登记结婚。

    钱老汉是我市某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下有四个女儿,分别以春、夏、秋、冬为名。其中,三个女儿是个体户,一个女儿是我市某银行内退职工。李老太是我市某行政单位退休干部,她的两个孩子也都已成家立业。但是,这样的生活看上去很美,却暗藏着杀机。

   “我这一生清正廉洁,花钱大手,工资不少,但并没有留下什么财产,深感对不住你们。所以,我死后,你们也不要有什么争执……”2008年10月,77岁的钱老汉因病医治无效与世长辞。咽气前,有心的钱老汉特别立下遗嘱,希望家人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但是,丧葬过后没几天,李老太与钱老汉的四个女儿就在钱老汉的工资、抚恤金分配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

双方争执不下,2008年12月30日,李老太一纸诉状把春、夏、秋、冬四人告上了法庭。

   (二)唇枪舌剑论公平:独吞PK人均有份儿

    李老太起诉称,其夫钱老汉死后留下两个月工资8101.57元和34520元抚恤金。她请求法院判决上述钱财的一半归其所有,另一半她和四被告平均分配——其夫存折上两个月的工资为8101.57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应得到其中一半即4053.78元。另一半4053.78元属于钱老汉的遗产,应该由其和四被告平均分配,每人810.75元。同理,34520.6元的抚恤金其应首先得到二分之一即17260.6元,另一半由原、被告五人平分,每人3452.06元。

    “我得到的抚恤金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情理的。”李老太诉称,他在被继承人的关系中排在第一位。在抚恤金分配上,因其自身特殊情况可以多分——钱老汉去世后,其家庭收入明显减少;其体弱多病,患有甲状腺亢进病,“随时都有生病危险”;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钱老汉欠四个女儿的人情债,如给外孙压岁钱、陪嫁钱、送行费等,其是必须承担的。

    左思右想,李老太还觉得太便宜被告,随后又将原诉讼请求中的“将34520元抚恤金中的20712元判归原告所有”,变更为“将34520元抚恤金判归原告所有”——她要“独吞”抚恤金!

    李老太的理由是: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是用来安抚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和死者生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发给谁就是谁的,从发放之日起就是家属的个人财产;其是钱老汉的家属,属于安抚对象,四个女儿都是成年人,均已出嫁,且是钱老汉的直系亲属,不是安抚对象。

   “实在荒唐”、“纯属臆造”……春夏秋冬四姐妹的答辩状里充斥着浓烈的火药味。

    她们认为,其父工资存折上2008年11月的工资4027.4元属于误发,已被其单位按抚恤金处理。存折上现仅有2008年10月的工资4027.4元属于父亲与原告的共同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的2013.7元归原告所有,剩下的2013.7元应由她们四人与原告平均分配,每人402.74元。至于抚恤金,她们表示,既不是遗产也不是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她们四姐妹与原告的共有财产,扣除丧葬等费用后,应按5份平均分配,每人应分得6000余元。

    被告还辩称,李老太月工资1900余元,足够其个人生活使用,而且还有两个子女赡养,完全不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没有收入的家属。相反,他们四姐妹倒是收入极不稳定,有的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三)无法可依心亏欠:算了,我不告了……

    双方辩得不可开交,且听法院怎么说吧。洛阳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原、被告就抚恤金发放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上述的工资余额8101.57元仍在存折上,35520元抚恤金仍在钱老汉所在单位。

    洛阳高新区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遗产。关于原告所诉的工资问题,虽然被继承人钱老汉工资存折显示的余额为8107.57元,但从其原工作单位所出具的证明看,钱老汉死亡后所遗留的工资金额应为4074.17元,其余的4027.40元应属于抚恤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钱老汉所遗留的工资4074.17元,应为原告夫妻共同所有,即其中一半属原告所有,其余的应作为遗产由原告和四个被告共同继承,在各当事人没有充分法定是由可以多分的情况下,平均分配每人应分得407.41元。

    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有关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死亡抚恤金的处理不是一种财产的“分配”行为,而是一种“发放”行为。所以原告请求分配钱老汉的死亡抚恤金或确认该抚恤金归其所有,不属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而应由钱老汉生前所在单位直接发放。在政府发放抚恤金事项完成之前,法院不得介入。只有政府发给原告、被告抚恤金后,双方如果对政府的发放结果有意见,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此时才能介入。否则,法院如果直接在原、被告之间分配钱老汉的抚恤金,就会犯一个“司法权代替行政权”的常识性错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释明法律、法规及结果,李老太最终申请撤回起诉。

   (四)字斟句酌辩真假:抚恤非遗产,继承自有序。

    本案审理中,有两个关键词争议较大,一个是“抚恤”,一个是“亲属”。

“抚恤”一词,商务印书馆于200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以物质帮助。”据此,“抚恤金”应当是指国家或组织给上述人员的家属支付的钱款。

   “职工死亡后一次性发放的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遗产”有四个基本特征: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遗产是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上述抚恤金不符合这些特征。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抚恤金有国家支付和组织支付之分,国家支付即国家财政支付,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享受的抚恤金就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组织支付因不同组织的经济性质差异又可分很多种,如国有企业职工的抚恤金、民营企业职工的抚恤金等。不同的抚恤金,不仅表现在资金来源不同,而且也表现在支付方式的不同,后者恰恰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予以重视的。

    本案中的钱老汉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享受的抚恤金,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一次抚恤金由其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发放,发给家属的顺序是“(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政府将抚恤金一分为二,一半发给父母,一半发给配偶。(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亲属”一词,上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它与“家属”一词,含义不完全相同,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家属”是指职工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此外,“亲属”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家属”不是法律概念。

    本案原、被告虽然都是钱老汉的“亲属”或“家属”,他们之间因抚恤金问题商定不通。表面上看,这是一起遗产纠纷,但因钱老汉的抚恤金应由政府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法院是不能直接分割的。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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