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会有种错觉,
我不是被执行人,
我的行为就不是妨碍法院执行公务!
2月28日上午,高新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办理一起司法惩戒案件,对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的案外人杨某采取罚款2000元的处罚措施。
2024年2月28日我院执行局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案外人杨某以推拉行李箱阻拦警车妨碍执行公务,阻拦法院将被执行人带走。在此期间情绪激动,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涉嫌妨碍执行公务。
2月28日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将杨某传唤至我院,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错悔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决定对案外人杨某采取罚款2000元的处罚措施。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杨某现场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