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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了,撞人了,他却被判赔偿

——原来,他卖出的摩托车已经过了报废期。法官称,把应报废的机动车出售给别人使用,等于嫁祸于人

  发布时间:2010-10-12 16:19:01


    非营运机动车经过连环转让后交通肇事,赔偿责任人一般是肇事方和实际车主,即使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一般也不涉及原车主的赔偿。而在洛阳高新区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中,原车主却应对受害人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为何?

   (一)案发:偷骑摩托车肇事

2009年6月24日,洛宁县河底乡17岁的吴明到家住宜阳县柳泉镇的大堂哥吴鼐家玩。当晚,他发现堂哥的摩托车停在院子里,钥匙也在,遂偷偷骑上兜风去了。这摩托车早已破烂不堪,连大灯都没有,但他毫不介意,甚至一口气从宜阳县柳泉镇骑到了市区里。

    当他由北向南行驶在康滇路景华路口时,眼前突然闪过一个黑影,一声惨叫传来,吴明连人带车应声倒地。吴明很快明白,他撞了一辆自行车,对方重重地摔倒在地一动不动,自行车后轮被他的摩托车撞得变了形。吴明害怕,扶起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

    倒地不起的是涧西区童娅女士,50多岁。醒来时,她已躺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病床上。是目击者石先生报警救了她。

经鉴定,此次事故导致童女士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生理反射减退,住院期间出现命名性失语。童女士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伏法:肇事逃逸负全责

    两天后,吴明向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当天,警方对吴明进行行政拘留。同年9月11日,吴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一周后,经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批准,吴明被依法逮捕。

    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认定吴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童娅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同年10月26日,警方将此案移送洛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吴明刑事责任。

   (三)判决:俩车主也要担责

    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洛阳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洛阳高新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洛阳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危险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吴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洛阳高新区法院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女士因该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包括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购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32321.2元。扣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鼐支付的5500元,被告应赔偿26821.2元。

    吴鼐作为实际车主,因其对肇事的摩托车疏于管理,由被告人吴明无驾驶证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洛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吴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吴明赔偿童娅各种费用26821.2元;实际车主吴鼐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有一条非同寻常的判决——摩托车原车主、涧西区南村的李源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激辩:赔偿缘何牵涉原车主

    “事故发生时我已经不是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源辩称,该二轮摩托车是他于1997年4月购买的,2009年2月25日已将该车卖给了吴鼐,事故发生当天该车由吴鼐亲戚即被告人吴明驾驶。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经查,该二轮摩托车出厂时间为1996年11月1日,初次登记时间为1997年4月8日,早已过了规定报废年限。

洛阳高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李源疏于安全意识,未按规定及时对已达报废期限的二轮摩托车办理注销登记,而将该车卖给吴鼐,酿成事故,应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洛阳高新区法院最后酌定,李源在被告人吴明赔偿的范围内承担10%的连带赔偿,即为2682.12元。

  (五)释法:报废机动车肇事,原车主亦应赔偿

交通肇事案件除依法由肇事方承担刑事责任外,必然引起民事赔偿。毫无疑问,本案中吴明作为肇事方、吴鼐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民事赔偿。然而,原车主李源的民事赔偿责任让人多少有点不解。这涉及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尽管机动车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机动车买卖成立并交付后,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也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这有一个前提——转让车辆不能超过报废期限。如果原车主未尽到相应义务,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把应报废的机动车转让给别人,相当于嫁祸于人!”该法官介绍说,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出售、赠予或转让报废汽车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文章出处:洛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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