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院执行局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于1月26日上午10时开始。
9点30分,案外人王某、乔某一同来到法院,电话联系执行法官称涉案房产已经在2014年以物抵债给王某,其是实际权利人,要提出执行异议。
10点开拍,9点30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充满了疑惑,早不提出、晚不提出,偏偏这时候提出,令人不解。
执行法官接待了案外人王某,并查阅了其提交的异议材料。经认真审核,发现王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诸多疑点,执行法官从以物抵债协议如何形成为突破口,不断询问相关情况。王某在不断追问下,不能自圆其说,最终承认系乔某帮其打印的相关证据材料,与被执行人张某协商下,伪造了相关材料,故意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涉案房产的正常拍卖。随后执行干警又约谈了案外人乔某,乔某也承认了其帮助案外人王某伪造相关材料的事实。
经查明,案外人王某滥用异议权利,伪造虚假证据,意图阻碍涉案房产的正常拍卖,扰乱法院的执行工作,案外人乔某协助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30000元、乔某罚款10000元。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王某、乔某也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惩罚,现场缴纳了罚款。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较为频发的领域,在处置涉案财产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拖延、逃避执行,便会与他人串通,伪造虚假证据,滥用异议权利,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以阻碍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是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的违法行为。公民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如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