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有序、稳定的办公环境是法院开展好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遵守司法秩序、维护司法审判的庄严与神圣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10月13日,高新法院对于刘某辱骂法院工作人员、扰乱诉讼服务大厅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决定。
2023年10月10日下午3点26分,刘某到我院立案窗口办理与张某的离婚一案,因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不在我院管辖范围之内,立案庭工作人员对其解释说明不能立案原因后,刘某不理解工作人员的解释,与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扰乱了诉讼服务大厅工作秩序。
10月13日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将刘某传唤至我院,刘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错悔过,经研究,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决定对刘某提请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拘留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