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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投资养殖稳赚不赔,一本万利?

发布时间:2023-04-10 09:58:48


养殖蛋白虫,轻松年入几十万,这样的项目你会心动吗?特种养殖项目是很多农民的选择,因为缺少竞争,往往能成为创收的突破口,也有一些养殖户凭借其暴富。但随着市场越来越透明,养殖的人越来越多,特种养殖也成了不良商家行骗的高发区,由于这些特殊养殖项目,懂的人少,商贩说啥也只能听着,能不能养活,最后卖给谁,都有不确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中旬,原告高某在浏览某视频软件时,偶然发现被告洛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宣传推广“蛋白虫”养殖的视频,便记下联系方式与被告联系,被告公司人员向原告介绍了公司形象、规模、技术指导、售后跟踪服务及上门回收等养殖回收合同内容,并承诺一旦发生“蛋白虫”死亡,及时补发。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称有惠农政策,催促原告签订合同、交付订金。2021年7月8日,原告参观了被告的养殖基地,并于当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种虫款168000元,被告当场向原告交付了蛋白虫。原告在养殖过程中发现蛋白虫相继死亡,遂与被告联系,被告公司技术员通过微信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了指导,但仍未解决蛋白虫相继死亡的问题。被告后续给原告补发了2公斤的虫子,但并非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蛋白虫,且还未等到被告公司进行收购也相继死亡。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发现被告公司已空无一人。

二、【争议焦点】

蛋白虫没养成是谁的责任?

三、【裁判结果】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为原告免费培训养殖技术直至其完全掌握可独立养殖,并为原告提供蛋白虫种虫。被告缺席庭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称被告并未对其进行合同约定的养殖技术培训,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原告进行了养殖技术培训,且原告已完全掌握养殖技术并可独立养殖,被告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公司在此情况下将蛋白虫种虫交付给原告,在出现蛋白虫种虫相继死亡的情况时,虽原告在被告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了用药处理,但蛋白虫种虫仍大面积死亡,被告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原告养殖不当导致死亡,可推定案涉蛋白虫的死亡系因被告公司提供的种虫或者技术指导不到位原因所致,故应认定被告公司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为履行合同的成本支出应视为其所遭受的损失,即已经向被告公司支付的种虫款168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一、被告洛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168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官寄语】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养殖回收合同兼具技术提供和成品买卖两种法律行为的特征。本案系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养殖技术的培训直至其完全掌握可独立养殖,且被告公司作为提供技术的指导方,应充分考虑原告养殖地的客观环境及应保证原告养殖的蛋白虫的成活率。被告缺席,未尽到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技术培训便将蛋白虫交付给原告养殖,在出现蛋白虫死亡的情况下,被告虽进行了技术指导,但仍未能予以改善,最终导致蛋白虫全部死亡,由此推定案涉蛋白虫的死亡系因被告公司提供的种虫或者技术指导不到位原因所致,故认定被告公司构成违约。

法官提醒,在信息网络异常发达的时代,类似于免费培训、饲养简单、高价回收、发家致富的夸大宣传内容,农户们一定要理性考虑,切勿轻易相信。在考虑投资养殖之前,一定要深入了解行业,充分掌握与养殖相关的信息,务必慎重考虑到养殖存在的风险,切勿盲目听信相关人员的承诺,不计后果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以免造成投资失败,资金损失难以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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