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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发布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3-03-17 11:26:48



大多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存在本人不出庭导致事实说不清的问题,当事人本人作为事件的亲身经历者,亲自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向第三人王某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第三人王某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陈某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用于承接工程,而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所收款项的付款人及相应数额是确定被告公司是否欠付原告款项的重要事实。但在案件此前的庭审过程中,各方均仅委派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于款项支付的流程、数额、性质产生争议且均不能清楚说明或举证。考虑到王某本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和收款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款项支付的具体细节应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王某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了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后王某本人按照令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参与了法庭调查,就其收款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详细说明,使法庭更加完整和清晰地查明了案件事实。

该到庭令是本院作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当事人陈述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辅助证据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待证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但是司法实践中却不乏当事人消极应诉的情况。通过正式的书面到庭令的签发,有助于通过彰显司法权威,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助力于案件事实的快速和直接查明,助力于承办法官对案件争议事实建立更加直观和客观的内心确信,助力于案件最终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裁判。

今后,洛阳高新法院将不断依法进行创新和尝试,进一步实质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促使司法审判更加高质、高效,维护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效统一,为伊滨科技产业新城发展提供更加高效、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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