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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出首份“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9 09:02:25



2023年3月7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被告爨某发出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就其对诉讼费用负担异议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这是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

在原告某支行与被告某商贸公司(借款人)、某百货公司(担保人)、年某(担保人)、爨某(质押担保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爨某对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的诉讼费用负担决定有异议,向我院递交了诉讼费用复核申请书,请求对该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进行复核。

收到爨某的申请后,经认真复核,法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爨某与原告某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已明确载明“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法、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该担保范围与本案其他担保人担保范围一致。鉴于爨某的质押物为储蓄存单且金额有限,按照本案各被告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中针对本案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各被告应承担的比例作出了详细说明,切实对当事人做到了有问必答,有惑必解。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发出的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用实际行动回应了申请人的关切期待,以更加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更高需求,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为民,不断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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